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终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徐汇支行)诉本公司就上海金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制衣公司)、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实业公司)、上海展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峰公司)、上海银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公司)、上海金禾经贸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五家公司合计5000万元借款及利息290.83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作出(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17、18、19、20、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告详见2002年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对上述五案的判决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民二监字第16、317、318、319、32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上述五案(该公告详见2002年10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金福制衣公司、金福实业公司、展峰公司、银峰公司、金禾公司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公司与徐汇支行同意将上述五案合并解决。现已审理终结。
提案期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合作,愿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平息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涉案本金25000000元,利息145252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时,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息13220000元,余款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变动。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日前已累计计提预计负债5290830.00元。
特此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24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