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举意味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将从目前的通道制逐渐向保荐人制度过渡。对此,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实施保荐人制度,对加快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模式从一般性的股票承销商向上市公司保荐人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发行自2001年实行核准制以来,证券公司围绕投资银行业务模式转轨
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不可否认,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发行制度改革市场化不足,特别是通道分配方式没有充分体现竞争机制,不利于形成券商的优胜劣汰和规模优化。
第二,券商间出现了通道买卖和人才流失的现象。与此同时,目前境内券商的投行服务总体上趋于同质,缺乏创新机制的环境。
第三,通道制的实施,仍然不足以解决券商投行业务的监管和自律问题。即便在通道制下,主承销商在执业中仍存在风险控制不力、组织保障不够、标准不明确,投行队伍未建立有效的专业化协作体系等问题。辅导不合格和推荐不当的风险,虚假信息披露、欺诈以及发行承销的风险依然较大。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实行保荐人制度将给目前券商投行业务带来的最大契机,是有助于形成投行业务的良性竞争格局。广发证券在一份相关研究中指出,根据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保荐人制度将通过加大投行业质量把关责任的方式来提高投行业的门槛,从而改变目前投行业存在的平均化的竞争格局。现有的通道限制被取消后,投行质量把关的约束力将不是来自通道周转率,而是来自于保荐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可以预见,将来哪位保荐人的尽职调查越到位,督导工作做得越好,咨询服务越出色,综合质量把关越严格,发行定价越合理,这位保荐人的业务效益就越高,市场声誉就越好。而声誉的提高又促进其业务量和市场份额增长,进而形成一种正向的声誉激励机制。
德邦证券总裁王韬光认为,从长远看,只有那些具备市场适应力、将投行作为核心业务的券商,才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些专家认为,由于保荐工作涉及范围很广,每个发股项目需要安排专人跟踪,提供服务,客观上要求券商增加投行人员的配备,因此,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投行队伍,对于完成保荐人职责和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力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保荐人在承担企业发行、上市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担负起监督和扶持上市公司成长的职责,并且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公司申请上市时,保荐人必须确保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人公开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没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要遗漏,还要对被保荐人的企业业绩进行准确的判断。这些有别于通道制下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人的职责要求。因此,在实行保荐人制度后,国内券商一定要以质量为主,建立有效的投行业务内部约束机制,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上海证券报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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