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正在进行之中,在人民大会堂的6个会议厅里,手持凝聚着立法者无数心血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常委会委员分为6个小组,各抒己见,对这部即将交付表决的法律草案作最后阶段的斟酌和推敲。
委员们表示,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其中提到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在这种背景下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机非常好,对证券市场的
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分散在不同的会场,委员们的审议焦点仍然相对集中。开放式基金能否向商业银行融资、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持有人大会的出席比例、基金从业人员能否进行证券买卖、基金收益,以及基金法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金融业混业经营等,成为委员们讨论最多的问题。
开放式基金向银行融资
在浙江厅,周正庆委员在参加第六组审议时说,法律应当赋予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权利,但是既然在这个问题上存有争议,也可先不作规定。他强调,有关职能部门要就此问题在试验中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再完善法律。
在第一组所在的云南厅,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亚洲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主席陈有庆则认为,基金不能向银行融资,因为用股票抵押风险很大,可能使银行受到损失,不能开基金向银行融资这个口。
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对于草案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在陕西厅参加第二组讨论的王维城委员说,基金业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相应的监控经验,因此这一行业的入门门槛不能过低,否则风险将加大。他说,草案规定设立基金公司需要“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这一规定不够严,建议修改为“最近五年”或者更长。
持有人大会出席比例
同在第二组的贺一诚委员赞同王维城的建议,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表了审议意见。他同意三审稿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持有人参加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并且认为二审稿30%的比例太低,不利于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障。
而列席湖北厅第四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市公司名流置业董事长刘道明则反对这一比例。他说,如果规定代表50%以上份额出席才有效,这个持有人大会根本就开不起来,因此这一规定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大。建议该比例还是确定为30%为宜。
从业人员能否买卖股票
在湖北厅,参加第四组讨论的王茂润委员针对草案中关于基金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发表了意见。他说,草案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而三审稿将此修改为基金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他认为,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相对明确,而三审稿修改后的表述过于原则,更缺乏操作性,应再加研究。
基金收益
同在第四组的信春鹰委员则把关注点放在了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悖的问题上。她说,最近有数字说,基金在去年一共创造了两个多亿的利润,但是基金管理人却拿走了八个多亿的管理费。虽然市场不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的,但是基金是专家理财,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应该与他给持有人创造的收益成比例。建议基金法草案增加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或收益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相一致的规定。
法律责任
针对法律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参加内蒙古厅第五组审议的朱相远委员发表意见说,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多达18条,条条都是规定罚款,其中17条都是弹性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执法的寻租可能。他建议基金立法应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否则腐败现象难以遏制。
第四组的祝铭山委员也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发表了看法。他说,按草案规定,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草案又规定,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他担心如此设定处罚幅度是否会轻重失衡,造成执行时的畸轻畸重。
金融业混业经营
多位委员还在讨论基金法草案的同时,发表了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看法。成思危副委员长说,资金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产生最大的效益,风险也是在各市场间中流动,从资金效益和风险管理看,混业经营十分必要。从国外情况看,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混业条件还不成熟,基金法草案对此不作规定是可行的。
蒋正华副委员长认为,现在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条件确实不成熟。但是如果卡得太死,反而会提高风险。现在银行沉淀了大量存款,这中间就有潜在的风险。他认为,从货币政策实施的角度来看,尽管暂时还不宜实施全面的混业经营,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应当逐步放宽,目前也应该考虑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办法。
(上海证券报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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