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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内容基本可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6日 10:51 南方都市报

  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

  基金法内容基本可行

  本报讯前天,基金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报告了这部法律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结果。王以铭说,这部
法律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据不完全统计,草案三审稿对二审稿作了五六十处修改,其中主要修改约有十几处。通过修改,草案更加严谨规范,操作性明显加强;加大了对基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基金业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

  经过修订,三审稿的操作性大大加强。比如,针对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委员和专家提出,此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考虑到下一步修改证券法将对禁止的交易行为加以补充规定,基金法可规定得原则一些,具体操作可统一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因此,三审稿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基金经理和其他高管,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五年以上从事基金管理或证券投资业务工作经历。考虑到基金属新兴行业,从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普遍较短,而且高管有不同分工,并不都从事证券交易业务,三审稿将此规定修改为:基金经理和其他高管,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从事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机构投资者的财产委托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客观需要,如目前我国已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接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委托,设立专门账户,将一定数额的社保基金用于证券投资,并且运作良好,三审稿作出修订,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其他诸如删除对封闭式基金合同期限的规定等也都使基金法三审稿更符合实际,同时也更具操作性。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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