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人士告诫中小银行
五级分类制度不是灵丹妙药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赛晓光)昨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处长罗平在深圳举行的“中国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营运机制”高层论坛上,围绕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有关内容作专题论述时指出,五级分类制度是事后检查的工具,无法对事前风险进行控制,单靠五级分类管理不能真正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系数。对于中小银行内容管理来说,最好是实行七级分类甚至十级以上的分类,同时结合客户分类法进行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已陆续实施五级分类制度,但不是很全面、彻底。据悉,目前银监会正在对原来实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修改,近期有望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实施的通知》,并要求于明年1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全面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五级分类制度,从而取消四级分类制度。
罗平介绍,无论是正在执行的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2004年起实施),其核心内容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目的是保持总体资本水平不变(即安全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并使之更加全面、敏感地反映风险。
罗平还表示,实行五级分类法,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来说,仅凭五级分类法来管理资产控制风险还不够,还必须把五级分类和客户分类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估。分类进行得越细,越具体,风险控制便越能落到实处。
据央行1998年下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根据贷款的风险度以文字形式表述,把五级分类表述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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