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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9月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4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4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11号,本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况,现将诉讼开庭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11号诉讼事项情况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8月2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代理人:肖向文、李沛清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代理人:黄志耘
3、请求事项: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8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57,060.1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857,060.1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275,483.7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0,275,483.71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3年10月23日上午8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6、开庭情况:原、被告双方对诉讼事实不持异议,等法院判决结果。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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