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何晓晴来源:
在基金市场,由于持有人没有说话的权利,就会导致基金公司在管理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当前,持有人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更换没有
通知持有人,也没有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进行表决通过这项决议。我们知道,买基金主要是买基金管理人,买基金经理,因为它的经营风格、经营品种决定了投资者在投资时是购买还是不购买。现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投资人却没法确定,实际上已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基金契约出现违反契约规定的时候,基金投资人无法对违反契约的行为进行维权。
那么,如何保护持有人的权益呢?保护持有人的权益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其中基金立法是最重要最根本的,而根本的根本就是要建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因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是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持有人有权请求召集持有人大会,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且在持有人大会上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质询。
在基金运作相对成熟的市场,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会得到较好的保护。捍卫基金契约成为维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标志。比如某一个基金,违反当初的契约,超出契约承诺的内容去投资,这就叫违规或者违法投资。一旦造成损失,作为投资人,就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法进行追索合法权益。
而在我国,根据现在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投资人很多权利需要通过投资人大会来完成的,但有权举办投资人大会的,一是基金管理人,二是基金托管人,如果二者都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就没法召开。
可喜的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人大会的可行性。当然,最理想的是把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门槛降得较低。比如有10%的基金持有人就可以发起召开会议,讨论更换基金经理、变更基金管理费率等问题。当参加人形成有一定比例通过时,这个决议就有效,从而对基金管理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何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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