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除公益性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外,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同时规定出售国有企业要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债权。
进行法务策划可降低风险
在购买实务中,购买人更多的是既想运用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又不想偿还企业债务。在买受国有企业时,进行理财的法务策划以降低债务风险,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收购国有有企业后,买受人对企业资产一般有四种处置方法。其一,买受人将收购后的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进行经营或处置;其二,买受人将收购后的企业变更为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第三,买受人将收购后的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最后一种形式是买受人将所收购的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并注销原国有企业法人。
从资产层面而言,买受人可以根据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质量,产品竞争力以及市场商誉,对收购企业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但企业收购后,除了资产还有债务,不同的资产处置,债务的风险构成也会有不同。
不同处置方式收效迥异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有企业收购后,企业原有债务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买受人按照第一、二种方式处置收购企业资产的,企业出售前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当然买受人可以行使原企业的债务抗辩权。国有企业买卖双方可以就企业原有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约定,如果双方的约定获得了债权人认可,则企业出售前债务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承担。买受人按照第三种方式处置收购企业资产的,买受人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承担企业出售前的民事债务。这三种处置方式都会给买受人带来债务风险,所收购的企业在出售前的债务法定转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所购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不足,就会直接影响买受人的既有现金流。第四种方式则能既有效利用收购企业的资产,又不会将原企业债务加载于自己头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出售方式进行改制的,买受人可以将其收购的国有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注销,企业产权人由国有变为买受人。由于所收购的企业,只是产权人变更,构成法人的其他要素没有异动,根据法人原理,原企业在出售前的债务当然应当由新注册的法人承担。买受人作为新注册企业法人的股东,可以通过控制法人治理机构的方式对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运用或运作,与此同时收购企业的原有债务和现有债务都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这种方式不失为收购国有企业降低债务风险的积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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