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再一次直击资本市场的神秘富豪的时候,我们将不容回避如是问题:第一,公众传媒对富豪的报道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私权?第二,我们作为公众传媒载体之一,是否是仇富心理?
过去两年里,上榜富豪纷纷落马,未名富豪纷纷躲传媒不及而不乏怨言。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不存在仇富心理,我们一贯认为,合情、合理、合法地致富,通过勤劳和智慧创造财富,在个人财富增长的同时,带动员工和社会财富共同成长,这样的致富我们不仅不会仇视,而且赞赏它为一种美德;但是,如果富豪是利用黑幕下的特权,个人暴富是以牺牲他人和社会公众更多财富,是以毁灭更多社会财富为代价的,我们认为它是市场经济罪恶之源。
无论是那一种,客观、准确、公正的报道都是传媒的权力和责任。因为传媒代表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它有着帮助社会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使命,而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最重要根基———就是有史以来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壁垒。
当然,仅仅有着通畅信息使命的回答是不够的。按照现代社会基本法理,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和国家均没有绝对的权力和自由,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个人的自然权利的使用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换言之,在富豪的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同时,低收入和中产者的合法财产同样不可侵犯,不同的公民个体通过公开、透明的协商而达成契约和交易规则。
传媒作为社会公器,乃以全社会财富和幸福共同最大化为根本立场,在维护中低收入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同样维护富人的合法权利。如此,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才能够按贡献分配,实现十六大报告所指:“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而不是贫富严重分化,社会结构日益失衡,最后形成对市场经济的颠覆性灾难。
谈及维护富人合法权力之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富豪们的私权和社会公权之关系。富豪的权力有三层,第一层是身体和私生活的私权;第二层是私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第三层是公众公司的经营权力。富豪的身体和私生活具有个人隐私权,则传媒当在征得其个人同意情况下才可以传播(如果他自己以此为炫耀诱惑传媒则另当别论);非上市公司的富豪老板在侵犯竞争对手、员工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时,公众拥有知情权,否则当征得私人富豪同意;第三,公众上市公司,其经营利害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之时,公众拥有大部分甚
至全部的知情权。由于资本控制50强中的黑马,均是上市公司的老板,我们有充分理由,本着客观、公正、无私的态度完成公众赋予的知情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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