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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家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有关方面竟然超越权限审批,并且一再降低补偿标准,征用嘎查(村)集体和牧民个人的草场4平方公里。这是发生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事。
锡林郭勒盟行署仅凭一纸(2001)67号盟长办公会议纪要,就批准乌兰图嘎煤业有限公司扩建煤矿,将伊利勒特嘎查和牧民已确权的4平方公里草场以每亩补偿250元的价格占用
。而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盟盟行署所在地、县级市)又凭一纸(2003)2号锡林浩特市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对补偿费进行“缩水”,每亩补偿费降到70元。等到了锡林浩特市伊利勒特苏木,则凭着伊政(2003)112号文件对补偿费再次“缩水”,将每亩补偿费降到仅为12.9元。
10月20日,记者赶往锡林郭勒盟伊利勒特嘎查进行调查。来到被占1000余亩草场的牧民满都呼家,他拿出了他家总面积为3647亩草场的承包书,记者看到上面写着承包期限为1997年至2027年共30年。满都呼非常气愤地对记者说:“草场是我们牧民的命根子,而当地政府在我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把草场占了;占了也行,怎么也得依法补偿吧?可是到头来这补偿是一级比一级少。”
伊利勒特嘎查长齐义钢对记者说:“在煤矿刚建立时,就曾有过一次非法占地的事情,被占的4.1平方公里草场当时根本没给任何补偿。后来经过多次找政府,才按一亩70元给予补偿。这次又占了我们这么多草场,而且是给了企业用,我们这次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但是发生在锡林郭勒盟的这次征地仅是为了扩大乌兰图嘎煤业公司的生产规模,而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农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且规定农用地转建设地的审批权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使。可见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根本没有农用地转建设地的批准权。同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理》也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草原土地管理、征用、使用的权力范围,其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征用或使用草原10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浩特市政府征用伊利勒特嘎查和牧民已确权的4平方公里折合6000亩的草场,属严重的违法行为。
记者于10月20日采访了锡林浩特市委书记姜树文,他说补偿标准是他主持会议定的,他还强调每亩70元也高,苏木文件中规定的每亩补偿12.9元也是他定的。当记者问到县级市政府在草场征用时有多大的审批权时,他回答是10亩。记者问他是否知道越权审批时,他没作回答。当问及每亩补偿70元和12.9元的依据时,他回答是按盟里的规定办的。但即使是按锡林郭勒盟规定的每亩补偿250元,也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草原补偿费最低补偿额406.8元相距甚远,而406.8元的每亩补偿费还不包括安置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记者想就此事深入采访锡林郭勒盟盟长荣天厚时,被以没时间为由拒绝了,而记者从盟行署的一位秘书长的口里得知其时荣盟长正在办公室看文件。
在记者要结束采访时得知,伊利勒特嘎查和牧民已聘请了律师,写好了诉状,准备提起诉讼。 文/本报记者 武自然作者:武自然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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