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注册会计师造假诚信档案将“染黑”
年龄超过65周岁不得继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改内容中最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有关内容,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时,应向注协提交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注册会计师不得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违反规定的除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外,市注协还将载入其诚信档案,在档案上留下污点。
但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修改稿》又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已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仍无法发现虚假成分;或者遵守验资程序,确认投资已到位,但公司在登记后又抽逃资金;或者在执业时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等欺诈;或者在业务报告中就重要内容已作了真实披露,以上情形应当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勤勉尽责。
据记者了解,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合伙人的年龄限制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遵循国际惯例和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保留了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人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或者继续经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等规定,以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本次修改的另一焦点是将原来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批、处罚权收回市财政部门,以加强对注会行业的监管,防止“做假账”现象升级。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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