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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稿六个变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 03:1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10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同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立法小组专家王连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将成为三审稿的焦点。据悉,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会在10月28日进行正式表决。

  王连洲介绍,三审稿中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参会代表基金份额的规定恢复为一审稿中的50%。而在二审稿中,为了强调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规定只要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表决的50%以上代表人同意,可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王连洲透露,由于二审稿遭到了基金管理人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样不利于经营班子的稳定,不利于操作,因此三审稿又改回一审稿的规定。

  除此之外,王连洲表示,较二审稿而言,三审稿还在以下方面有较大变动:一是排除了二审稿允许从事非金融业的大企业或私营企业成为基金控股股东的可能性,规定基金公司大股东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经营纪录的机构;二是删除了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但王连洲表示,虽然三审稿删去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但没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不禁止,实践中仍有融资可能;三是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年限从二审稿的5年降低为3年;四是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可持有基金;五是突出基金公司并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留有法律空间。三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

  王连洲认为,基金法草案三审稿一旦通过以后,确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使基金行为有法可依,将有利于从法制制度上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但不足的方面是,法律只解决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问题,而没有解决其他资产的受托管理问题,基金业依然面临着由于法律的不统一问题,比如针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发行的基金,存在不同的监管主体和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基金市场仍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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