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亿保金搭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势成破竹?
在《管理规定》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被定性为‘保险’类企业,但归口中国保监会监管。受上述性质限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继承了既有的资金运用限制框架。
本报记者 马斌 莫菲 上海报道
2003年10月,AIG投资9.9%股权以及渐行渐近之上市安排,将挂牌不满三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推向前台。
作为人保财险之一母同胞,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与前者同日挂牌,却一直因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屡屡被指“身份不明”。
保监会征求管理意见
2003年9月下旬,人保财险和人保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一道出现在保监会召集的保险公司主管投资工作的负责人会议上。
此前的9月4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与“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意见的函”(保监函【2003】787号),并要求各公司于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保监会。
然而,对于曾经寄希望于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突破《保险法》第105条限制的所有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却无异于兜头直落的一盆凉水。
一位寿险公司总经理透露,在《管理规定》“见光”之前两个多月,保监会曾草拟了一份非正式稿,“共5页纸49条”,他说。最终,正式下发的《管理规定》被扩充到六章五十五条。然而,即使是在针对《管理规定》的讨论会上,也并“没有什么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位与会人士透露,“保险公司最为关心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问题没有获得任何突破。”
“可以说,仅仅是在原有基础上的翻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评价,“不过,也让已经成立和即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法可依了。”
为了与《保险法》第105条有关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相吻合,在《管理规定》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被定性为‘保险’类企业,但归口中国保监会监管。
“严格说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比作是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就比如保险公司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郝演苏教授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受上述性质限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23条严格继承了既有的资金运用限制框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各项资金运用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另一个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受托和委托管理运用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少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表现出超常的投资能力。”郝演苏称,“所以,即便受托和委托管理保险资金,在短期内不太可能。”
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在《管理规定》中得以明确定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门槛比较宽松。”与会人士称,监管机关主要就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规模、最低偿付能力等方面设定了约束性条件。
“比如,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非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的保险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知情人士称,“另外还有有关法人治理、内控、保险资金集中运用程度(人身保险公司不低于80%,非人身保险公司不低于50%),以及连续7年以上经营保险业务记录等要求。”
“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该与会人士称,“保监会没有要限制谁的意思,对中资和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也一视同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境内法人,中外合资与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均可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并且在满足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后者80%以上股份的前提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保险公司积极申请
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截至2002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已经高达5799.3亿元。
对于这一接近6000亿元的资金盘子,是归口到拟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统一运用,还是保留一部分,维持由内设投资部操作的模式,仍是个问题。
“从目前来看,包括人保在内的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其实并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知情人士称,“投资渠道没有放开,资金运作效率提高具有不确定性,但成本上升却是不可避免的。”
数月前,太平人寿助理总经理杨新民与安联大众副总经理陶安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曾表示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会是一个问题。
税收仅仅是成本的一个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知情人士称,暂时看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其他保险公司的资金还不太现实,“母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费会是最主要的利润来源。”
另据记者了解,为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支付管理费转移保险公司利润,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将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费率的指导性意见”。
出人意料的是,与会人士称,在会上,没有一家公司就是否考虑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开表态,但来自同业的消息称,泰康人寿保险将会在为此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申请成立;而新华人寿、太平洋和华泰保险已均在申请中。
“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实体基础。”郝演苏称,从长远看,《管理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注定是一种过渡性规则。
“可以说,已经(和即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仅仅是一个壳。”郝演苏称,“但也是一个等待机会的壳。”“拿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张牌是第一步。”或许,这可以为拟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新华人寿等作一个注解。
“(由于不能突破现有的投资渠道限制,)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更多考虑的是将来。”知情人士称,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越来越独立于保险公司,成为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平稳运行一阶段后,不排除有扩大经营范围的可能性。”知情人士称。
对此,郝演苏认为,尽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并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定义为“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终究不是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105条仅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具有严格限制性。”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律师称,对于保险公司暗中寄希望于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企图,“从监管机构的立法意图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扩大经营范围的可能,将来可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接受客户的非保险资金委托。”
此外,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仍然被严格限制在保险行业内经营,可以完全归口保监会监管。”郝演苏称。
不无尴尬的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出现,让原本就不甚明确的监管界限进一步模糊:脱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归口银监会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归属证监会,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资投资类公司又归属商业部。
“在经营范围打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受到保监会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双重监管”。郝演苏教授称,“一方面要接受保监会的行政监管,另外还要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