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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酿违规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 10:16 《数字财富》

  产品·渠道

  从技术上说,监管到国债交易的每个子账户不是难事;但碍于违规操作较为普遍,监管部门很可能采用渐进式方式来规范

  本刊记者柳瑛/文

  9月22日国债市场的大跌,使6月以来笼罩在券商头顶的国债回购阴云更加密布。

  事情的导火索是已经被中信证券接管的富友证券。在富友的交易席位上,由于资金不足,数额巨大的国债回购中的大部分在到期前无法继续交易,由此暴露出国债回购业务的风险。

  22日的国债市场大跌,让更多券商的问题从暗中浮现出来。

  回购风险何在

  目前在国内,回购的期限短则1天,长可到273天。由于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国债回购交易增加了国债投资人手中债券的流动性。来自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数字显示,截止到今年上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到期的国债回购余额大约为1800亿元。

  “对于融出资金的逆回购方来说,国债回购交易几乎是没有风险的。”北京一位营业部债券经理说。按照规定,在国债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一方在回购到期之前必须在国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存放足够的债券。上交所有关规定要求,清算中心须在回购到期之前对融资方是否有资金预留进行监控。发现资金不足时会立即冻结这个席位的资金,限期三日内补足欠库余额;如果到期等存在资金的漏洞,就会强行平仓,以卖出债券的所得资金归还逆回购方。

  但是,对于国债回购方,也就是资金融入方来说,当他决定如何运用这笔资金时,就决定了他选择了风险。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李扬在2000年时曾经对回购资金的走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研究,他当时的结论是:1995年,回购资金约有一半投向股票市场,其中38%进行了投资,9%流入房地产,3%流向了期货市场。

  证券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流向股票市场的资金比例不会亚于当年。“以前不少机构融资是用来打新股。申购新股的资金冻结期通常是7天,所以,与这个期限相匹配的7天期回购交易,在有新股发行的日子里交易量就会明显加大。”银河证券吴天舒说。不过,随着新股转变为向老股民进行配售以及新股上市后股价的表现不尽人意,回购资金从这个市场中已撤出不少。

  回购资金的另一个流向是二级市场,而庄股通常被认为是吸纳这些资金的主体之一。“要考虑到回购资金的利率。如果使用这笔资金的收益率不足以支付回购利率,那不是白给人家送钱吗?”而庄股从吸筹到拉高出货,是聚敛跟风盘资金最迅猛的方式。

  所以,当富友证券重仓持有的徐工科技(000425)接连跌停时,富友交易席位上的债券回购交易必然受到重点关注。

  回购资金也经常会继续“转战”债券市场,即持券者反复进行回购→买券→再回购→再买券的操作。如果在一个长期的国债牛市中,反复回购的收益可以成倍数地放大;但万一没看准,风险也会被无限制地放大。

  交易制度留下缺口

  在回购交易中,以券融资的正回购方由于判断失误,存在着失去原有债券的风险。不过,除各种市场风险、投资风险外,国债回购更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

  国债回购的违规操作,主要是指擅自挪用他人债券进行回购业务。挪用方以犹如“仙人摘豆”的戏法凭空套来一笔钱,但到期无法归还的风险,却要由毫不知情的被挪用人来承担。

  今年2月,上港集箱(600018)公告称,2002年公司将1.5亿元委托西南证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进行为期一年的委托国债投资。但自今年1月起,上港集箱多次索要对账单对方都无法出示,上演了一幕“丢国债”的故事。这被认为是违规风险的真实体现。

  证券业内人士坦言,国债被他人挪用进行回购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随着监管加强,营业部很少敢动用客户保证金,国债回购就成为补充资金来源的方式。”但很多违规操作由于资金最终及时得到归还,或者挪用方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保证资金链,所以没有被发现。

  据营业部债券经理介绍,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在于交易所国债市场存在一个制度方面的漏洞—席位清算制。在这种制度下,一家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每个席位都对应多家营业部及不同的账户。交易时,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汇报的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申报情况,而是汇总全部账户后的数据。

  这样,以证券公司总体进行监控和清算时,下面的每个个体情况就无从知晓。如果有的账户没有国债或券量不足,同时别的账户正好有闲置的国债,就可能成交而不被察觉。这为挪用他人国债进行回购留下了口子。

  业内人士表示,常见的挪用方式有两种: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一纸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比如10%),在此诱惑下,托管方其实是明知现券可能被挪用这一风险也再所不惜。

  第二种方式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挪用客户国债的性质和挪用客户保证金类似,主要出现在监管不严的营业部;通常,三方达成协议的方式更常见。”

  渐进式亡羊补牢

  然而,无论哪种情形出现,丢失国债都将券商推到了不利境地。就持有人来说,他在把钱交与券商管理时就已经收回了利润,而且带回了国债购买凭证。万一券商失手,凭着手里的凭证可以和券商打官司,结果至少是判决投资人收回国债并获得相应的票面利息。证券公司则必须为这笔资金买单。

  显然,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国债回购交易中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并酝酿进行补救。

  7月初,深圳证管办向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关于加强国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通知》,要求券商不得利用国债托管、投资业务开展变相的融资服务,不得签定任何形式的非法国债投资代理协议,严禁利用客户国债套取资金,挪做他用;未经法律认可的投资者的有效许可,券商不得擅自动用客户国债;同时提出,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营业部国债业务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国债回购业务建立必要的审批程序和科学的操作流程。

  此前,上海交易所也上书中国证监会提出4点意见,包括券商要对下属各营业部国债回购余额登记、对自营和代理的国债业务分别登记、交易所应摸底券商的国债欠库和挪用行为以及登记委托理财的融资行为等。

  “其实,监管到国债的每个子账户不是难事,股票账户就能办得到,债券从技术方面不存在障碍。”但由于违规操作较为普遍,业内人士相信,监管部门将采取渐进式方式规范国债回购市场。可能的一种操作方法是,对新的国债业务监管到子账户,对既往的违规业务慢慢消化,逐步清理。

  然而,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还需要从问题的根源来解决问题。比如给券商培养造血功能,开辟新的利润来源。新的证券公司发债规则、资产管理业务办法的紧锣密鼓,都在告诉券商:

  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好在我们已经看到了曙光。-

  资料

  国债回购的本来面目

  ●通常意义的国债回购交易实质是:

  原本拥有国债的一方,以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资金的使用权,期满后需要归还借贷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其进行交易称为国债的正回购交易(通常简称为回购交易);而原本拥有资金的一方,暂时融出资金并获得了国债的抵押权,在期满时需要归还抵押国债,并获得资金的利息,进行的交易称为国债的返售或逆回购交易。

  ●国债回购市场具有多重功能:

  金融机构:通过回购交易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统一,实现资产结构多元化和合理化;

  各类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企业):可以对短期资金做出最有效的安排;

  中央银行:回购市场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场所和贯彻货币政策的渠道。

  银行收费心里没谱

  面对服务收费的绿灯,国内商业银行竟有些不知所措了,因为收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成本核算问题

  本刊实习记者蔡春华/文

  2003年6月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出台,宣告了商业银行服务迈入崭新的收费时代,但国内商业银行面对这种意料之中的变化仍然有些茫然。

  绿灯亮车不走

  银行收费问题引起广泛瞩目始于2002年花旗等外资银行的先走一步。当时,公众和媒体曾对此非常关注,并存在诸多争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银行业者逐渐认识到,银行服务收费是早晚的事。

  如今,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变得有法可依、名正言顺了。《办法》共20条,其中分别就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做出原则性规定。《办法》规定了收费价格确定的原则: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而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曾发布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创新,丰富银行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给予了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空间和动力。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收费政策,原有的政策法规缺乏一致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混乱的局面。

  在《办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内,记者发现,在许多银行的营业大厅,都找不到任何关于银行服务将要收费的通告,许多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对此也不是很清楚,由此看来,商业银行在政策传达上还有些迟缓。

  按理说,《办法》的出台,商业银行从上至下都应该最先接受,要知道为什么要收费,怎样收费,否则根本就无法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但是,各商业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何确定也不清楚,多在观望和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表面的平静之下,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商业银行也在进行积极准备。民生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开发处处长张庆说,民生银行早在2002年就已经将收费业务按重点产品对待,按部就班的对所有中间产品梳理了一遍,包括系统内统一的,以及各个分行的特色产品,大约有一百种左右。张庆表示,民生银行做收费的统一标准,并不是为了迎合《办法》的出台。

  据记者了解,商业银行不敢在收费问题上“轻举妄动”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摸不准客户的态度:目前银行存款利率已经很低,还要增加收费项目,客户能否接受?有关统计表明,目前银行与客户的纠纷中,很多都与已有的中间业务收费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先增加收费项目的银行无疑风险最大。所以,大家都不希望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定价标准问题凸现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最让银行头疼的问题恐怕是价格标准如何确定。“国外银行收费标准是‘算’出来的,而国内商业银行连全成本核算都实现不了,定价依据就更谈不上了。”一位银行业专家一语中的。

  对于服务的定价标准,张庆表示,人民银行对于定价标准有相关规定,不能突破它的上限。民生银行在符合央行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像汇款业务这种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项目着手调整,为进一步服务提供可能。其具体做法是,所有涉及个人业务产品收费的,都依据央行规定在框架内尽量统一,尽量标准化。在张庆看来,这样的改变完成后,发行民生银行的贵宾卡就水到渠成,贵宾服务就成为标准化的服务,银行服务的各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环环相扣的。

  从根本上说,每一项服务收费的价格,都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来设计。张庆描述民生银行的做法时说:“目前梳理项目及统一标准,都不能违反原则性的东西。如果民生银行的‘八大系统’出来了,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整个定价就非常有依据。”

  张庆所说的“八大系统”,是指民生银行正在建设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系统、业务流程系统、风险评价系统、业务定价系统、信用卡系统、行员培训系统和经理管理系统。其中包含的业务定价系统正是张庆对民生银行将来收费有据可循的信心之所在。但是这是将来的事情,而《办法》却是谁也不等,按时实施。

  按照商业规律,银行收费也需要在成本和利润中间寻求契合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收费合理,同时也有利于业务开展。但是,国内商业银行面临两个尴尬:

  一是央行的规定划出了一个边界,这个边界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投入产出和利润标准,本身就值得推敲;

  二是银行现在可能连自己的账(成本核算)都算不清楚。中间业务收费确实能丰富商业银行的服务产品,当然也能获得收益。但是在商业竞争环境下,银行收费也要考虑收费水平带来的影响,收费高可能客户流失了,收费低可能不够弥补成本。因此,各个银行都应该知道自己的业务成本是多少,否则,竞争策略、市场策略都是没有依据的。

  讲到成本,就离不开银行业务数据的集中。我国银行业普遍实行以分行为业务考核单位的管理体制,因此各分行都是独立的数据中心,这些数据要集中起来,打破信息孤岛,进行全行的成本核算,难度相当大,问题也相当多。例如,许多银行在如何界定中间业务上就有难度,各商业银行各自制定的科目标准就不统一,中间业务收入可能含在其它系统中,无法分离出来,统计口径不同也会影响中间业务收入的计算。可以说,在中间业务上,收入和成本这两项在目前的国内商业银行中都只能综合统计,细分的难度太大。

  目前,尽管不少银行已经或者正在进行数据大集中,但即便是大集中完成较好的银行也同样面临系统集中后,业务集中难以匹配的问题。正如张庆坦言:“定价到底什么标准合适,我们现在是两眼一摸黑,所有的银行都是这样,不知道自己的成本。”相对其它商业银行而言,民生银行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小兄弟”尚且如此,那些“大哥”级的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定价问题上的迷惑就可想而知了。

  由此看来,在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的定价问题上将不得不在央行划定的圈圈里不断地“拍脑门”。

  挖掘新金矿的努力

  据记者了解,除了民生银行以外,国内其它一些商业银行也在合理定价问题上做出了各种努力。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曾经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定价政策指引》,并且设计了服务价格的定价模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其它银行也都做过类似尝试,但总体而言属于个体行为,差异性较大。

  商业银行在定价问题上下功夫,除了与国内银行业改革日益深化、商业银行市场意识逐步加强有关外,更是因为银行中间业务的确是一块很大的金矿。国外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都占到总收入的30%以上。而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的比例却仅为10%左右,可挖掘的潜力巨大。

  对于中间业务的空间及能够获取收益的规模,张庆说:“就数据而言,未来每一项都能统计出来。但更要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因为伴随着需求可能产生一项新业务。很可能刚开始收费时业务量少,但随着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大。”

  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办法》出台后,曾掀起“收费风暴”的外资银行却表现得很“冷静”。各外资银行对有关问题的“标准回答”是,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决定权不在国内分支机构,而在总部。这种“冷静”颇为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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