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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姗姗而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赵瑾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在全国全面施行。这部我国民办教育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历经争议,终于通过。中国的民办教育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走到了阳光下。

  立法过程跌宕起伏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的管理一直依据1997年7月31日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但随着市场观念的深入,其中的许多规定严重制约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折旧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等条文,使得许多投资者丧失了信心。

  在这种状况下,制定专门法律提上日程。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办教育立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决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1999年,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组,邀请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员参与起草。

  2001年1月,法律草案初稿完成后,又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数易其稿,不断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在2002年6月召开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开始提交会议审议和修改。

  草案首次对“民办教育”从举办者、经费来源、服务对象和范围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民办学校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包括那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自身职工举办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而在审议时,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民办学校的主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上。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型原则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民办教育的出资人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委员会经与各方面反复磋商研究,认为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呼唤立法

  “我国是以占世界1%的教育经费支撑占世界22%的教育规模,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弥补办学体制单一的缺陷。”

  全国人大常委柳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过去我国只有政府和集体两种办学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对教育事业多方面的要求,也不符合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

  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于是适应需求而上。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民办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据2002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有6.13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4.84万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133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办学范围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一些限制和社会偏见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民办教育的立法呼声一直不断,而其间过程也跌宕起伏。多年来,围绕产权、合理回报、同等法律地位等问题,学界和民办教育界呼声连连,争论不休。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适应了国家多方面的需要。”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联谊会主席陶西平表示,从国家角度来看,全面实现小康,教育规模还要进一步扩大,而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是有限的。所以吸收社会资金来办教育,符合国家的利益。从社会来讲,民办教育是通过收费来维持,但是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有一定支付能力的阶层。这些阶层有提高自身教育水平的迫切需要,这两个要素的具备,使得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另外,经过这20多年的发展,教育主管部门也积累了一定的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经验,《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这时的推出,有利于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真正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法律实施效果能否保证?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几经反复终获通过,但实施状况仍让人担忧。陶西平向记者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实施中仍有三大阻力。

  “首先是观念问题,部分人对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缺乏认识。我们公办教育出现那么多问题,大家都不是很在意,但是,民办教育一出现问题,大家就很敏感。所以,在观念上,我们要立足于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角度来考虑公办教育、民办教育或其他教育形式,来考虑教育的多元化的发展。”

  其次就是体制问题,目前管理体制还是一个障碍。“由于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教育的管理者,又是公办学校的举办者,这个身份让他容易较多的考虑公办学校的发展问题,而忽视民办教育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办学者的身份应该逐渐淡化,变成一个管理者和服务于学校的身份,把公办和民办都作为自己管辖的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平等地对待。”

  第三是政策上的问题。“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核心是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政策具体化并且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务院制定的民办教育实施条例是就全国范围来讲的,但是,各地还有自身的特殊情况,各地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些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也包括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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