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首次引入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
本报讯(记者冯飞)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深交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详见第4版)。《指引》首次引入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指引》指出,上市公司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还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同时,《指引》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深交所此次出台的《指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强的操作性、实用性。针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目前存在的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指引》在第四章分别就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并侧重就投资者活动的公开性、对中小股东的公平性以及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和误导投资者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范。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以及新闻媒体的关系处理等方面,《指引》也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指导。
《指引》提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深交所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治理结构完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指引》的基础上,深交所还将编写出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务手册,并在近期举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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