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TCL手机的销售商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制造商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犯其音乐著作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2002年9月,原告工作人员在迪信通公司购买了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制造的12种型号的TCL手机,在这12种型号的TCL无线电话机中复制有23首歌曲的作曲作为电话铃声使用。其中有许多是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在复制传播上述23首曲目之前未征得原告的许可,亦未取得曲作者的授权,且拒不支付任何费用,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TCL品牌无线电话中的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同时索赔人民币1293.58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第一被告迪信通公司表示,其只是销售商,没有义务审查手机铃声是否侵权,而且他们所销售的TCL手机全部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TCL移动通信公司承认侵权事实,但是认为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TCL移动通信公司表示,自己使用的只是每个曲目的片断,不应为此承担整首曲目的费用。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审判长宣布休庭,宣判日期将另行通知。 作者:李庆华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发布日期:2003-10-20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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