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银监会关于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一公布,就引起媒体和业界的诸多猜测。“这几天就有好几家媒体打来电话询问,其中还有许多外国媒体。”银监会有关人士言语间似乎对此略感意外。
金融衍生产品将纷纷出笼?
就在此前不久,有专家曾撰文指出,出于规避风险和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要求,市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需求正在逐步形成。该专家还特别指出,对于中港关心的QDII问题,也可考虑先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方式来试行。他认为通过设计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可以方便国内机构买卖港股,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除外汇流出失控的顾虑。
而目前国内市场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因而《暂行办法》的出台被许多人看成大量金融衍生产品即将问世的标志。
对此,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某人士表示,“银监会目前并没有推出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考虑。”据他解释,银监会出台《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外汇期货交易的考虑。据透露,目前已有多家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参与国际市场外汇期货交易,其中已有几家得到了批准,出于规范有关审批程序的考虑,银监会出台了此《暂行办法》。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视同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中则有“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有一定的针对性的。
另据有关媒体日前报道,在谈到是否能引进人民币远期交易等新的金融工具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这些内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各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前银监会已经慎重考虑到外资银行客户的有关需求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正与其他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问题。
银监会要规范期货市场?
《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产品价格由其他一种或多种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包括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交易以及其他具有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
尽管如此,据记者了解,令外界误解最多的恰恰是此条款。记者曾就衍生产品所指的具体品种向有关业内人士咨询。“一般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广义衍生产品和狭义衍生产品。”该人士解释说,从广义来说商品期货也应该算是衍生产品,而目前发行的可转债也有此性质。
银监会难道要出手整顿期货市场?而在此前,期货和债券市场一直是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恰在此时,10月13日,三大期货交易所的所有商品期货品种全线飘红,这已经是国庆节后商品期货市场第二次出现这样的情形。而此前发生的琼胶期货市场风波似乎也为这种猜测提供了依据。
因此在《暂行办法》出台不久,某媒体就以《非金融机构今后不得做期货》为题报道了此事,文中提到“挂牌不久的银监会开始规范期货市场……非金融机构和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此类服务。否则,银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然而当记者就此咨询银监会有关部门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却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并不涉及商品期货的管理,其中所称的衍生产品也不包括商品期货。”按照他的提示,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指出,“已获准经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需从事与股票和商品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专门报请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据记者了解,文中所称的相关监管部门指的就是中国证监会,这与此前的规定并没有任何的不同。
另据记者了解,《暂行办法》公布后不久,证监会就曾找到银监会有关部门做进一步了解,据银监会某人士解释,这是出于业务交流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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