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稿多处修订
权威人士透露,三审稿可能会删除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
本报讯《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据权威人士透露,与二审稿相比,此次提交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将可能会对市场
议论较多的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比例等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如可能会删除有关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规定。
基本框架不变
据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三审稿将保留二审稿的基本框架,具体章节划分保持不变,但条款数目有所增加,内容更严谨充实,此外可能还会对二审中争议较多的一些条款作出修订。如可能删除备受关注的二审稿之第五十四条“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规定;将二审稿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的规定重新改为一审稿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等。
基金仍可短期融资
但专家认为,如果三审稿中删除有关允许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开放式基金不能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在实践中可被视为可行。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它企业一样可以向银行申请融资,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制订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融资金额比例上的限制;开放式基金只能在面临大额赎回、或股市出现特别异常波动的特定情况下申请短期融资;商业银行要对开放式基金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提供融资时应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债券作为抵押;明确商业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和处置手段等。
参会人比例恢复到50%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数也是基金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各方议论较多的问题。基金法二审稿中增加了代表基金份额10%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与托管人都不召集时,这些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并将表决事项的参会人数由一审稿中的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改为30%。
但有不少人士认为,表决事项参会人比例的降低,将可能导致一些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大机构借助表决权侵害放弃表决权的非参会持有人利益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比例恢复到一审稿中的50%。权威人士指出,此次基金法三审稿中极有可能会采纳这一建议。除仍保留10%以上持有人的召集权外,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参加大会的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同意,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经理或托管人,应当经代表2/3以上参加表决的持有人同意。
此外,基金法三审稿还将可能对目前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频繁变更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法律专家指出,此次提交三审的基金法草案目前还不是其最终的定稿,在提交表决前,基金法草案还将根据三审期间的意见进行最后的修订,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庐山真面目”还要等到交付表决时才能真正揭开。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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