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山东省青岛市1万多名农民开始步入“退休农民”的行列,他们只要从劳动保障部门领一个存折,今后凭这个存折就可以每个月从银行领取87元养老金了。从今以后,他们和城镇职工一样将按月领取养老金。尽管每人领到养老金金额暂时还无法和城镇职工的退休金相比,但总比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强许多。
《宪法》规定尚待落实
这几年,以焦国标先生的《回望农民》为代表,媒体上为农民利益鼓与呼的文章越来越多。农民作为中国公民的主体代表,其权益问题至今还面临着诸多政策性的障碍。最明显的,莫过于中国的农民只有尽劳动的义务,而没有休息的权利,更不用奢望在自己60岁以后像城市居民那样“光荣退休”了。现在,青岛市赋予当地农民以退休的权利,虽然笔者不知道这在全国范围内是不是首例,但仍然认为此举有着深远的影响。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宪法》的这项规定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众所周知,农民作为劳动者,每年不仅向国家如数缴纳农业税,而且还承担了各项乡村统筹、提留和一定的义务工。然而,在农民先期为国家和集体做出诸多贡献后,当他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却很难得到社会的回报。笔者在农村长大,经常目睹一些农民因为家庭困难,使老年人的饮食、医疗条件无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这样的状况,不尽快改善的话,势必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抽取部分农业税费作为农民养老金
现在,各类商业保险正在占领农村市场。那么,作为社会保险,为何不抢先一步,先给农民保养老险呢?建立这项制度并不难,难的是筹措到相应的专项资金。笔者以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各级政府有没有这样一种体恤农民疾苦、关爱农民的人道主义精神,有没有落实《宪法》精神的一种法治意识。
建立农民退休制度,当然离不开雄厚的社保资金作后盾。要突破这个瓶颈,不妨在暂时不降低农民所上缴农业税以及各项统筹款、提留款的前提下,从这些税费中抽取出一部分,作为农民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农民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有助于提高他们按时交纳税费的积极性,因为所缴的农业税费中,包含着他们个人的养老钱,和过去只缴费却没有丝毫回报毕竟有着本质的差别。同时,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规模和开支也可以进行压缩,节省下来的钱也可以用于对农民退休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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