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新股需要保荐人
证监会公布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业界关注已久的保荐人制度终于雏形初具。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
应当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记录予以公布。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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