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
多哈谈判:中国出口环境不容乐观
【本报讯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王世春认为,多哈谈判将对我国出口有较大影响。
我国出口环境不容乐观
当前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以反倾销为主的贸易救济手段,抑制我国产品出口。今年1至9月,有1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共计42起,涉案金额10.7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就有34起,涉案金额为8.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立案国家和地区数量及案件总数略有减少,但大案要案增多,涉案金额大幅上升。从涉案金额看,42起案件总金额同比上升47.42%。与此同时,随着我履行加入WTO的承诺,进口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也逐步加大,国内产业的安全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应该说,加入WTO后,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应对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为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我国总的国际贸易环境依然严峻。我国已是全球第6大贸易国,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我国出口贸易将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国外与我出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和行业也将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其政府通过各种手段保护其产业利益,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出于政治考虑,往往使用反倾销、保障措施、贸易壁垒等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其次,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市场、产业、企业运行不规范;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许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差,产品质量不高。其结果是出口产品结构相对单一,高附加值产品比重较低,出口市场较为集中,造成企业盲目扩大出口,出口中恶性竞争、低价竞销、自相残杀的现象屡禁不止,往往给其他国家(地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以口实。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针对我国产品的贸易措施数量仍有可能居高不下,应引起足够重视。
反倾销是WTO新一轮谈判焦点
如果说遵守规则、运用规则是挑战,那么参与规则的谈判和制订则是更高层次的挑战。多边贸易谈判矛盾错综复杂,有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还有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而“多哈发展议程”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又涉及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乌拉圭回合承诺实施等多个领域,规模和难度都堪称迄今之最。在新一轮谈判的诸多议题中,规则谈判十分重要,而反倾销协议谈判则是规则谈判的焦点。
WTO规则谈判小组目前已经召开了10次会议。成员方共提出了145项提案。其中绝大部分为反倾销提案。从各方的提案内容来看,谈判分化成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成员和由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等14个成员组成的“反倾销谈判联谊小组”两大利益阵营。
美国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大户,也是他国反倾销调查的较大目标,但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大大高于其成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数量。1995至2002年,美国共发起292起调查,被调查115起。
美国反倾销规则谈判的基本立场是不主张实质性修改,如果修改也限于程序性条款。
欧盟及其成员国既是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使用者,又是重要针对目标。欧盟的基本立场与美国相似,但是,欧盟对于通过修改规则,防止他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损害欧盟利益更为关注。
联谊小组成员都是出口型国家和地区,是目前反倾销制度最大的受害者;他国频频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常常危及这些成员的出口战略和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引起报复,他们自身对于反倾销措施采取慎重的态度。联谊小组在谈判中的立场非常明确,要求对《反倾销协议》进行实质性修改,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广泛滥用已成为变相的贸易壁垒,《反倾销协议》有关条款的不明确性和存在的漏洞已经成为反倾销措施滥用的温床。
中国的谈判立场和主张
中国在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以建设性的姿态积极参加谈判,并提出了自己的提案,阐明了自己的主张。这些立场和主张包括:
一、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必须加以落实。
二、应进一步明确和澄清反倾销规则,严格《反倾销协议》纪律。
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从WTO成立的1995年起至2002年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160起,其中涉及我国的就达308起,占立案总数的1/7。我国加入WTO后的2002年,WTO成员反倾销立案共276起,其中涉及我国产品的共47起,占立案总数的1/6。
我们不反对使用反倾销措施来抵制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但我们反对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我们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和澄清反倾销规则,严格《反倾销协议》纪律,以防止滥用反倾销措施。
三、反倾销协议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予删除。
WTO《反倾销协定》和GATT1994第6条中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则可以使用第三国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人们通常称其为“非市场经济”条款。
根据上述条款,一些成员使用第三国的国内价格,而非涉案国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由于调查当局在选择第三国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倾向于按照申诉方的建议,选择发展水平和国内价格更高的第三国,从而对被调查方不利。事实上,一个贸易和国内价格由国家垄断和确定的国家也不可能加入以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为前提的WTO。“非市场经济”条款不符合WTO成员的真实情况。我们认为,“非市场经济”条款应从协定中予以删除。
此外,中国加入WTO后,一些WTO成员根据我议定书第15条,在反倾销调查中武断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任意选择“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人为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致使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多哈回合反倾销协议的谈判已从“发现和提出问题”转入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的阶段。今后的谈判将更加复杂和艰巨。谈判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今后外贸出口的外部环境,关系到我国如何运用反倾销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影响重大而深远。
王世春认为,应重视对WTO新一轮谈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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