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曼平
此次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什么会出现这一较新的提法?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
记:公报称,“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阐述是新提法吗?
马:过去党的文件很少提及法的实施问题,这次公报强调“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实际上是很特殊的要求,说明现在已经意识到法的实施已成为制约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尽管多年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尤其是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体系,质量也不断地提高,但执法、监督及法律实施的效果却令人堪忧。
记:令人堪忧是何原因?
马:原因很多。原因之一是执法机关本身的责任不清,或者说对执法本身的评估、考察和监督并非现在考察提拔干部的重点。提拔干部及评价机构工作的好坏往往根据其政绩,而所谓政绩实际被单纯简化为经济指标,只要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增加了,城市面貌改善了,工作得力,领导干部就应该被提拔,这就往往忽视了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及是否运用违法或不执行、不遵守法律的方式去达到发展经济或实现经济指标。
记:法律的有效实施在实际中情况如何?
马:有效实施就是人大、国务院制订的全部法律都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但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质量等大量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能得到有效实施?媒体对各种违法问题的揭露也不少,但这似乎成为执法机关永远达不到、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说明执法的效果、力度和责任并不清楚,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记:执法难在司法界一直是热点,为何现在才正式提出?
马:这是认识过程的问题。执法难的原因比较复杂,关涉干部的素质、法制的观念、市民守法的习惯、整个社会环境气氛等问题。我个人认为,执法难和执法素质水平只有间接关系,主要是对地方的执法、对地方干部的评价机制有问题。
我曾建议,强调执法应该遵循执行报告制度,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年终都要向全国人大报告,现在只是政府向人大报告,而行政机关向政府报告,如现在工商局向政府报告今年效果如何、执法的数量及质量、纠正了多少违法行为,达到改善经济环境的效果等,这都有责任问题。但执法责任制并不是下级向上级报告,最根本的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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