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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周刊》:保荐人制度“李代桃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 08:57 《商务周刊》

  《商务周刊》:记者/田启

  9月15日,第六届科博会之中的“高成长企业与金融市场国际论坛”上,上任半年很少公开发言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证券市场有了一次较为完整的表述,指出应清醒看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在一系列关于股市各方面的制度意见之中,尚福林提到,首先应全面推行上市公司保荐人制。

  尚表示,要通过深化发行体制,全面推行上市公司保荐人制度,把公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表现与相关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考核联系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

  “我们都预计,新股发行保荐人制度在年内将会出台。”一位刚刚奉命调回公司投资银行部的老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颇为肯定地对记者表示。他们通过可靠渠道得到的消息,市场期待已久的发行制度改革中的保荐人制之所以至今尚未推出,“是因为需要出台有关认定保荐人资格的办法,而监管部门目前正在起草相关规则”。

  在上一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任内,鉴于社会对一级市场的畸形状况的非议,所以将以往“太公分猪肉”式的审批额度制转变为核准制,并同时推出了证券商的发行通道制作为配套。事实上,管理层在当初的政策设计上还是费了一番苦心的。和通道制紧密相关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新发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被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机构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6个月。一年内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不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良好的愿望往往无法达到初衷,这种残酷的例子再一次发生在通道制上。事实上,即使实施通道制之后,很多公司在募集到大量支持其发展的资金后,业绩反而节节下降,上市后业绩“一年优,二年平,三年ST”的怪现象让投资人叫苦不迭。

  据业界估计,目前国内近50家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拥有的通道总数在200个左右。目前已经通过“核准”等待发行的公司有100多家,等候“核准”的则达200多家,而上千家公司也即将通过辅导期。这位证券人士坦言:“现时新股业绩太容易下滑变脸的现象,还是无法触动券商根本利益,这是导致新股质量始终难以保持的一大因素。”他透露,即使暂停一两个通道,对于券商来说也不会有实质性损失。一些有办法的券商甚至可以通过私下租借另一些券商剩余的通道等途径,将项目转移到该券商名下,而租借费用则高达1000万元以上也在所不惜。

  不过,2003年年初,证监会将逐步建立保荐制列为年度监管工作重点之一,当时市场对此还是较为陌生,其后各种理论探讨文章陆续出现在专业报刊。进入7月,推进保荐制的步伐明显加快。7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其后证监会多次召集大小券商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就实施保荐制广泛征求意见,商讨实施细节。

  目前,证券发行上市项目虽然有项目组人员、内核小组和证券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但证券公司仍承担主要及最终责任,证券公司是特许牌照和“通道”的载体。然而,上市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是项目负责人或是最了解项目风险的人。有保荐资格的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最了解项目的人,必将更尽心尽责控制风险,因为一旦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虚假陈述等问题,必将牵连保荐人个人。这样做将使项目风险控制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因此,如何认定一个公司的投资银行人员是否有签字的资格,将直接涉及保荐人制是否能够推行。鉴于这种判断的复杂性,监管部门正在起草有关办法的规则。

  “简单来说,保荐人制的最大特色是落实到具体个人,也就是说,经过公司认可后,保荐人将在保荐企业上市的有关材料上签字,这不仅将改变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现状,而且有助于监管部门提升监管水平。”西南证券的陈毅聪认为这个制度值得期待,经历了去年的“海尔风波”之后,陈毅聪依然专业于券商的咨询分析,他认为,“虽然现在证券市场一级市场发行的法规可能有了不少,或者说保荐人制度未必就能解决现在发行之中所有的问题,但是毕竟向前了一步,有着实际作用。”

  不过,还未面世的保荐人制度首先引出的,可能又是一个管理层没有预想到的棘手问题。

  保荐代表人资格认定,直接带来的是具有保荐资格个人的缺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中规定是必须在“三年内担任过两家以上境内外公开发行与上市证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且最近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家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在第一次券商座谈会上,业内对这一条就有强烈反应。因为如果根据这样的规定,全行业有资格任保荐代表人的寥寥可数,据估计不会超过70人。而目前具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就是50多家,即使按照最低限度计算,每家券商也需要两名保荐代表人。随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中对此有所放宽,连接词“且”被改成了“或”,这样一来,保荐代表人的数目可以增加到170人左右。

  即便如此,保荐代表人也仍然是投行中的稀缺资源。因为按照《办法》讨论稿规定:“每一名保荐代表同时签名负责推荐的公司不得多于一家”,这一条与现有的通道制类似,都限制了券商同时操作的项目数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一名保荐代表就相当于一条通道的功能,但现实情况是,全部券商的通道数量加起来超过200条,仍然供不应求。

  保荐人制度沿自英国,香港也一直在走保荐人制度,所有公司上市必须要由保荐人推荐下才可上市,保荐人需为香港证监会注册及交易所认可,所以保荐人与一级市场上市一直息息相关。

  香港最活跃的民企上市保荐人——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投资银行部主管温天络向记者坦言,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对国内证券市场而言是一件好事,“但对国内投行界来说,却是一大挑战”。他认为,国内券商应以正面态度对待,加强内部监控及运作透明度等。

  温天络建议,国内应参考香港的保荐人制度,因香港的保荐人制度已发展了数十年,近年的创业板市场亦使得保荐人能够花很多时间研究国内企业,光针对香港的创业板,香港就有大约50多家保荐人公司,在融合国际经验以及结合内地实际方面有优势。

  温天络解释,英国以及香港实行的保荐人,需要履行上市保证条例中说明的责任,如作为准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的对口单位,协调整个上市程序及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对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作指导协助其了解其责任及义务、针对部分情况或交易(如关联交易)等范围,在私人公司转为公众公司的过程必须要由保荐人负责。其角色有点像国内的主承销券商的工作,但并不一定负责承销工作。在香港市场,主承销一般被指作包销商,配售及保荐工作可以完全分开。

  国外证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甚至过百年的发展才有过千家上市公司,而国内市场则只花了13年时间,但规模的扩大无法掩盖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已经提出抱怨,近期连续发生的新股发行后即公布巨亏的不正常现象,责任并非主要在券商,因为证监会有关上市审批部门是事实的把关者,有些连券商都认为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却在证监部门默许甚至帮助下堂皇上市。现在搞保荐人制度,是推卸责任,治标不治本甚至李代桃僵。

  另一些证券公司还担心,如国内实行保荐人审核制度,国内投行界可能会掀起挖角潮,资源较少的券商面临洗牌和淘汰。

  但是这也给香港投行业提供了新的机会。长期从事内地业务的卓亚(企业融资)业务发展总监温天纳表示,最近香港保荐人对于内地企业的IPO很感兴趣,特别是对于内地也将实行的保荐人制度同样寄予希望。根据CEPA的精神,香港金融界在进入内地业务方面门槛大大降低,温天纳说,香港同业都希望,在保荐人制度方面,同样希望能够有破格突破,开放予香港的保荐人。

  “到时候,我们可以提供与以往内地投资银行大不一样的服务,相信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都是新鲜和有益的东西。”温天纳很认真地提出,“毕竟对于内地资本市场来说,香港资本市场的经验是最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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