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将出台 征求意见稿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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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这一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共七章七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征求意见稿对保荐机构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等记录予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行人等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具体规定。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