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百亿可转债方案后,流通股东基金金泰等46家基金和社保基金106组合及世纪证券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并谴责招商银行这一违法违规并严重侵犯流通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呼吁招商银行的流通股股东团结起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以下是声明全文:
我们作为招商银行流通股的股东参加了招商银行2003年10月15日在深圳招商银行大厦
召开的股东大会。作为合计持有招商银行5%以上的流通股股东,我们向招商银行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否决招商银行发行100亿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对招商银行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问题的质询》、《对招商银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合法性的质询》两个质询案。同时还提出,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应依法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和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招商银行董事会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的合理、合法的程序性要求,经不完全统计,本次表决至少有3.3亿股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对发债议案投了反对票,但由于法人股与流通股数量对比悬殊,议案仍获得了通过,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我们注意到,马蔚华行长在对发债议案的说明中提到,招商银行将考虑市场环境的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适当修改发行方案。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声明并呼吁如下:
首先,鉴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不超过100亿可转债的议案违反了《公司法》第161条、172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第4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我们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次,鉴于招商银行本次发债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呼吁有关监管机关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引,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对招商银行的可转债发行方案不予批准,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在中国目前股权割裂的制度缺陷面前,招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此次可转债发行是中国全体流通股股东的悲哀;如果招行议案通过监管层批准并予以实施,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悲哀。此次事件已使市场深刻认识到“股权割裂、一股独大”已经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但在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之前,我们呼吁管理层应出台相应过渡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影响流通股东重大权益的议案需经过50%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同意。
最后,我们再次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并谴责招商银行这一违法违规并严重侵犯流通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时也呼吁招商银行的流通股股东团结起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同时也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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