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股东大会收场 发行可转债等4项提案获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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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6日 02:1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深圳 招商银行的百亿可转债发行议案终于在10月15日尘埃落定。 在当日召开的招商银行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包括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在内的4项提案在非流通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全部获得通过。以基金、券商为代表的部分 董事会:修改可转债方案 招行临时股东大会于上午9点10分正式开始。在招商银行董事长秦晓宣布会议开幕后,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首先对招行发行可转债的方案进行了说明。 马蔚华首先表明了态度,对招行可转债方案引起市场各方的大讨论、大批评表示理解。马蔚华不讳言招行可转债方案暴露出现行制度的问题。但他认为,“任何一个融资方案都会反映制度内部的问题,但银行的发展不能等待制度完善。”所以只能在现行的制度体制框架内寻找融资方案。 马蔚华同时宣布了对招行可转债方案的四条修改:1.本次方案不是最终方案。2.最终规模将不会超过100亿,而是会根据市场承受能力、政策变化、审批条件等因素制定。3.将扩大对老股东的配售比例,只要股东认可,可以100%对现有股东配售。4.有关可转债条款的制定将会更优惠。转股价格将会提高,而向下调整的条件也会更为严格。 流通股东:反对可转债发行 但这显然无法取得流通股东的认可。随即有基金公司代表宣布代表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45家投资基金和1家机构投资者、合计持有招行3.1亿股(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向招行董事会秘书处提出《关于否决招商银行100亿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提案》。 机构投资者还向董事会秘书处要求,对股份表决结果区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类计票、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公告。基金公司希望能够借此显示表决中处于劣势的流通股东的统一意愿———反对可转债发行。 此后,又接连有流通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代表向招行董事会提交《对招商银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合法性的质询》和《对招商银行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问题的质询》。包括个人股东、招行的策略投资者等流通股东也纷纷对可转债方案表示不满。 有关股东认为,招行发行100亿以内转债的融资方案违背了公司法第161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 几度发生争执议案悉数通过 《关于否决招商银行100亿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提案》立刻遭到招行董事会聘请的通商律师事物所律师的反对,认为该方案不符合公司法有关精神。“只有10%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前提出议案。而现在既不是股东大会,股东持有份额也只有5%。”通商律师事物所姚军表示。 基金公司随即指出,分类计票只是要求,并不是议案。而该方案是按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提交的。而招行认定此即是议案,双方对此产生极大争执,场上气氛渐趋激烈。 部分流通股东认为,招行董事会的可转债方案充分利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形成法人股股东对流通股东的严重侵害,最终造成了非流通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再次要求对表决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和公告,有关发言激起了在场流通股东的阵阵掌声。 而招行则通过公司员工的发言回应有关说法,认为招行完全符合证监会有关通知的发债条件,发债资格无可质疑。而通商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也再度强调,股东大会议程不能更改,不能接受新的议案。最终在全体股东的参与表决下,所有议案悉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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