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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公司”叩问道德法律(声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 03:31 人民网-市场报

  丁一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徐州市不久前开办了一家失物招领公司,该公司已与当地一些出租车公司建立固定联系,并打算今后再与公交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帮助寻找这些场所丢失物的主人。失物招领公司实行有偿服务。拾得者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公司开具收据并付给拾得者一定的定金,待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再根据
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的酬金,然后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得者。如果一个月后没有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得者或转交给公安部门。据说失物招领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那么作为国内刚刚露头的行业,人们会如何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它呢?

  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来宣传的,属精神文明范畴。如今出来个“失物招领公司”,而且实行有偿服务,无疑给这种美德注入了经济学内涵,把精神的东西领入了市场并进而物化了。这究竟是传统美德的丢失,还是社会发展带来的进步?短时间内还真难以让人看个端详。

  从是否合法的角度讲,开办这样一个公司,进行这样一种服务似乎并没有什么明显的障碍。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应当说增大了寻得遗失物的可能性,也为拾得者和失主带来了许多方便,通常失主也愿意以远低于财物价值的报酬来向拾得者表达感谢。而作为中间人的失物招领公司为使失物返回物主手中必然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做相应的工作,因此向失主收取支出的相关费用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问题是,如果仅仅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范围来收取,即完全以“补偿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为限,那么这样的交易利润从哪里产生?公司如何生存?显然,目前可以超出补偿费用收费的依据暂时还没有。严格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那部份(利润和奖金),除非失主自愿给付,是不好强行收取的。这或许是目前这一行业可能招致合法性质疑的一根软肋,也是各方面关系人潜在矛盾和纠纷的一个隐患。

  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是新生事物,如果实践证明其利大于弊,从本质上也并不伤害且反而充实了中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精神道德内涵,也就不必简单压制,而应当从伦理上进行引导,从法律上力求规范,使这样的公司成为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的合法的经营主体,同时将其经营纳入法律的监督之下。

  社会生活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相反,社会生活恰恰是法律产生发展的源泉,法律必须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相适应。所以,尽管失物招领行业在我国才刚刚露头,但如果它对我们社会生活的意义是积极的,我们就应当给予鼓励,尽快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上来,让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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