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文
法官的作用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它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
时下,中国的司法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积极创
新,意图为改革提供一些有意义的经验、案例。但是———恕笔者不恭———其中大量的做法其实是“本末倒置”。例如,一些地方法院搞所谓的“咨询法官”服务,每天派一名在职法官到立案大厅中接待群众,义务进行法律咨询,意在方便群众,从而改善法院的形象。然而,这种做法至少有两个误区:一是法官职责不清,分散法官精力;二是难免有抢律师饭碗之嫌疑。因为从事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乃是律师的本务。
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法院中并不少见,说到底都是一个问题:没有从本质上弄清楚法官究竟是做什么的。这恰恰正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障碍之所在。
中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强化法官地位,实现法官审判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与这种呼声相对立的却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行政化、法官业余化的状况得不到改变。
为了扭转因这种状况导致的群众对司法体制的不满意、不信任的局面,一些地方往往又采取一些舍本逐末的方法,打出标着″服务″字样的响亮口号,推出一些所谓创新,结果只能是陷入体制内的恶性循环,最终不能实际解决问题。
2003年8月24日,最高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并针对今年6月5日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内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从11个方面做出了整体部署,要求各级法院苦下功夫,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以便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司法为民”口号的提出有助于促进法院工作由″官本位″转向“民本位”;但是要注意,一些具体的“司法为民”的举措,主旨要能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准和权威,而不能挤压法官的地位。毕竟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法官专业水平还不高,综合素质还不强;法官若能专心学习,刻苦实践,真正通过精湛的业务功底,通过公正的审判,才是真正从本质上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否则,业务水平
不强,专业权威不够,法官一旦面对急功近利的社会,或者陷入“司法腐败”的泥潭,或者面对强势当事人的诸多不满,就只能多陪笑脸,“宁折尊严,不丢饭碗”了。哪里还能做到“司法为民”呢?
法治社会建立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尊严来源于法官的公正审判,但如果法官自身都没有尊严,法治从何而寻?美国学者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在法律帝国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时下,我们的法官还只是整个司法链条中的普通一环。
其实,司法改革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做好法官”的问题,这就需要提升法官的专业水准,实现法官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并赋予足够的体制和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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