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积极酝酿证券发行制度改革。从当前的种种迹象看,保荐人制度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实施。作为继审批制、通道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券商应当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认真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第一,确立科学的推荐标准,形成与保荐对象的激励相容关系,降低执业的风险
从海外券商的经验看,评判发行人的素质必须建立一套包括企业的市场地位、业务前景、管理素质以及公司治理等多方面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防止过多的人为因素。要积极开展深层次的咨询服务,参与保荐对象的业务重组、战略规划等工作,帮助其改善经营业绩,从而降低保荐风险,实现激励相容的正反馈关系。
第二,建立按行业分工的组织结构,处理好业务广度与深度的关系,注重形成自身的特色
当前,国内券商还普遍采用地域分工模式,只有少数采取行业分工模式。在保荐制下,企业的行业属性、质地和发展前景成为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在客观上需要投行对发行人进行深加工。因此,按照行业进行重新分工成为投行优化组织结构的必然趋势。这种分工制度不仅便于收集行业信息,从上而下地了解企业的行业地位,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较高专业技术含量服务的要求,而且有助于券商在特定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建立投行品牌,海外投行莫不如此。如高盛公司在电信、媒体娱乐、高科技、能源电力以及保健领域的实力无人匹敌,所罗门美邦在债券承销与交易以及医疗行业的建树闻名于世,而并购咨询和债券业务无疑是莱曼兄弟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动机。即使是以经纪业务见长的普天寿公司也在小公司领域中的房地产、能源和资产抵押证券交易找到了突破口。
第三,转变行为方式,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要进行积极、连续、彻底地尽职调查工作,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从实质上了解发行人的状况。在指导思想上,要由帮助发行人制造概念转变为准确、客观的陈述,要优势说够、风险说透,既把公司的优势充分表现出来,也要把公司的风险因素充分揭示出来。
第四,建立平衡的权、责、利机制,消除道德风险,形成科学完善的人才储备
虽然《办法》对保荐人代表提出了若干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清晰地进行责任认定,所以保荐人代表的道德风险问题尤其要引起重视。因此,券商应在《办法》的前提下,对保荐人代表的权利、责任、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此,可以探索实行有限合伙制的产权制度,把保荐人代表的利益与券商捆绑在一起。同时,保荐人代表将是今后市场上的稀缺资源。对于很多券商来说,一方面要招兵买马,另一方面则必须着眼于内部,培育合格的保荐人梯队,防止人才外流或断档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上海证券报德恒证券吴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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