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依据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并施行的有关规定,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可入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在农信社和农信社县(市)联社基础上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发起人以原农信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时,发起人不得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须达8%;设立前,辖内农信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以农信社和农信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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