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日前宣布河北民营企业家冯连合无罪,同时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
终审判决说,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原公司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承诺为个人债务并以此作为个人在新公司的股金,是经公司多数董事会成员同意的。冯承担了银行贷款的付息义务并承诺偿还贷款,其行为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宜按犯罪论处。判决书说:“原判认定冯连合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2年8月16日的原判是:“冯连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上月底,作为法院宣布终审判决场所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成了一个隆重的庆祝会场。公司的4层办公大楼的楼顶上悬挂着“庆祝冯连合董事长冤案平反”的横幅,200多名职工和冯连合的乡亲自发性地带着小板凳挤进公司会议室聆听法院的终审判决。
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冯连合事件引起了经济界、法律界和新闻界的广泛关注。包括本报在内,至少有12家媒体报道过这一事件,它们无一例外地质疑冯的行为到底是债转股还是挪用资金。
有报道说,作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冯连合之子曾经6次跨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上百次到石家庄、北京的司法和政府部门上访。
为冯连合鸣冤的还有丰润县的不少领导。包括丰润建安公司职工和大令公庄村民在内的400多人亦曾先后十余次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后,法律界曾经专门召开了一次研讨会,结果一致认定那个判决是错误的。
有人认为,冯连合事件反映出当年改革政策不完善而产生的后遗症。在一定程度上,他“个人承担了改革的成本”。
冯连合是因被法院认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原集体企业的100万元以个人名义入股于新的股份制公司进行赢利活动且不退还而被判有罪的,其党籍也因此而被撤销。
“原集体企业”是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于1997年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在改制时,原集体企业尚欠银行贷款100万元。
冯最终承担了这笔债务及其利息,新公司则给其价值100万元的股权。这一切都经过了企业改制领导班子的批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冯向公司出具了“由建行借款入股100万元”的借条。后来,他从公司分得了红利,也支付了债务的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2年8月解释债转股问题时说,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承担债务的,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由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
而就在终审判决下达前一个月,《南方周末》还报道说,白发苍苍、年
近古稀,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的冯连合还在焦虑等待自己未卜的命运。
当时他对该报记者说道:“虽然我已经不是党员了,但我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我最后一定会得到一个公正的答复。”(1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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