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208-6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为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金盘支行”)借款164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为国泰集团在建行金盘支行借款164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一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此前已多次披露。(详见公司1999年中期以来的定期报告、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14日、2003年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进展情况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耀江开发”、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祥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以其拥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68号建筑面积为1869.04平方米的房产抵偿公司欠建行金盘支行的债务。随后,海南高院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委托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0,472,200元。建行金盘支行、公司、耀江开发向海南高院去函请求将该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10,472,200元下调20%即人民币8,377,760元抵偿公司在本案中对建行金盘支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据此,海南高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208-4号民事裁定书对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总公司拥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68号建筑面积为1869.0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房产证编号为沈房权证市和平字10927号、土地证编号为沈阳国用(2003)字第HP04126号);
(二)将上述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10,472,200元下调20%即8,377,760元抵债归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所有,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金盘支行所负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诉讼事项,公司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已计提了431.69万元的预计负债。在上述裁定生效后,公司将形成对耀江开发的债务人民币8,377,760元,公司与耀江开发就该笔债务的处理正在进行积极协商,目前尚未签署任何协议。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将视公司与耀江开发就该事项的协商结果而确定。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高法执提字第208-6号《民事裁定书》;
(二)、公司此前关于本案的有关公告及附件。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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