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环美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发出的第530号《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以下简称“诉状”)、[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
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仲裁机构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其法定代表人为郭心敏,系该行行长;
第一被告:环美;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沈阳中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实业”);
第三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总厂(以下简称“总厂”)。
2、纠纷的起因
2002年9月30日,环美与光大银行签订了02-076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620万,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利率为5.841‰。本公司与中环实业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环美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利息并提前偿还欠款本金;
(2)判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第三人用投入到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裁决情况
法院下发[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环美、本公司、中环实业、总厂银行帐户存款64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于2003年10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字第530号《传票》
2、《起诉状》
3、[2003]沈中民(3)合初字5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保证合同》编号:02-076-2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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