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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四种“流行”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1日 01: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围绕如何解决“减持”与“全流通”这个股市的难题,业界已提出了不少方案,其中不乏被市场广泛认同者。但至今,市场仍未找到破解之策。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思路尤其是对在业界“流行”四种探讨方案进行反思。

  四种方案利弊论

  方案一:从起点上找平,即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认购时已存在的差价抹平。例如认购时流通股是10元1股,非流通股是1元1股,现在采取流通股1股扩为10股或非流通股10股缩为1股的办法,以恢复起点的公平,尔后一夜之间实现全流通。双轨制问题解决了,国有股减持随行就市,愿怎么减就怎么减。这一方案曾被流通股股东广为推崇,但很难为决策者所采纳。

  若实施这一方案,非流通股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至少是要让出一些既得利益。但是从长远观点来看,这一方案将会使股市的功能得到恢复和加强,国家在国有股上暂时付出的代价会在股市功能的增强中得到补偿,因而是值得的。然而,平心而论,这一方案实难为决策者采纳。首先,溢价发行股票是全世界通行的事情,我们的溢价虽然高过了头,但恢复到溢价为零也是不尽情理的。毕竟上市公司多数质地较好,其改制上市前已有了一定盈利能力的积累。其次,即便国家认可这么做,非国有法人股股东是不愿意接受的,强令他们接受显然是不公平的。

  方案二:以每股净资产值统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格。例如每股净资产值为2元,流通股认购时价格为10元,现采取流通股1股扩为5股或非流通股5股缩为1股的办法,使每股价格统一为2元(流通股扩股)或10元(非流通股缩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格统一了,全流通实现了。

  应当说这是一个充分考虑了非流通股既得利益的方案,因为目前的非流通股场外转让大致都是以每股净资产值定价的。这应该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都能接受的办法。那么,为什么不能被采纳呢?笔者分析,这里的按净资产值定价并非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而是人为确定的价格,不管这种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多么接近。这就涉及到一个谁有权为非流通股定价的问题。证监会显然没有这个权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恐怕也拍不了板,财政部管理国有股时也只能规定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值。现在的国资委也不会有这个权力。即使授予它这个权力,也只能为国有股定价,而不能为其他非流通股定价,全流通的问题依然不能解决。

  方案三:非流通股要转让时必须按净资产值定价向流通股股东配售。其配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仅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配售。这是一个很有创意的设想,是一个对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都有利的办法,是一个多赢方案。然而它却面临着与思路二相同的难解之结,即谁能为这一配售价格拍板。

  另一种是向二级市场全部投资者配售。它除了与第一种方式面临同样的难题外,还存在下列弊病:一是一家公司非流通股向二级市场的全部投资者配售,人均数量太少,申购积极性不会太高,很难吸引场外资金入市,市场信心仍难恢复。二是如果大量公司同时配售,资金压力肯定很大,这对二级市场也会造成冲击。三是尤其重要之点在于,实施这种配售,本公司的流通股东,尤其是众多小股东会蒙受损失。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通过摇号中签所得认购权肯定少得可怜,甚至一股也得不到,这样他们就只剩下承受除权损失的份了。在这种预期下,这一方案若推出定会引起巨大恐慌。

  方案四:减持非流通股,实行存量竞价发行,竞价形成的价格即为全流通价格,原流通股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减持所得予以补偿。

  这是一个很见智慧的创意。一方面由市场决定价格,体现了市场化的理念;另一方面确认了流通权是有价的,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权的同时必须拿出部分减持所得对原流通股股东予以补偿,体现了尽可能公平。

  但这种设想的问题在于:一是减持往往是部分转让,部分存量竞价所形成的价格与全部存量竞价所形成的价格是不同的,这是由供求规律所决定的。以部分存量竞价决定全流通价格是不合理的。二是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如何计算,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无论采用何种公式计算都难免带有人为决定的色彩,因而要给出一个能为数万甚至数十万公众股东普遍接受的补偿数额,是无法做到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主流设想是很有创意的,溶入了辛勤思索和闪光智慧,之所以尚未形成可行方案,说明现有思路与客观现实尚有距离,还需有所突破,停留在现有成果上面是没有出路的。或许我们的突破已不需太大,只要往前再走一小步就可能柳暗花明又一村。

  可行方案须立足四个前提

  反思现有思路使我们得到一个重要启示:合理的东西不一定可行,这就是我们在解决“减持”和“全流通”问题时所面对的现实。如上述思路二和思路三中的第一种方案,都是合乎情理的,但它却受着现实客观因素的制约而难以行通。我们要寻求一个可行的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各种现实制约因素,使其没有障碍,至少没有大的障碍。笔者认为,寻求“减持”与“全流通”的可行方案,必须立足四个前提。

  一是立足公平与公正。这是一个首要前提。首先,价格要公平,即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减持的价格必须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什么是公平价格呢?任何人为制定的价格都不可能做到公平,唯独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价格才能叫做公平价格。

  然而,令人头痛的是,通过存量竞价发行来寻求全流通价格的方法,遭到了公众投资者的强烈反对,说明这种方法本身无法实现公平。看来,存量发行,此路不通。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交易价格呢?现有两种:一种是场外协议转让价格,一种是司法拍卖价格。这两种价格属于交易产生的价格,是被广泛接受的价格。我们可否设想将这两种价格,或者其中的一种引入二级市场,作为非流通股场内减持的价格呢?如果可行,“减持”价格的公平便实现了。其次,谁可做减持受让人要公正,即非流通股减持不应划定特定转让对象而排斥他人,尤其不能把流通股股东排斥在外。目前实行的非流通股场外协议转让,可以卖给场外民营企业、MBO个人甚至外商,但却不能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本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公正的,甚至是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有人说这叫“宁与他人,不与家奴”。言辞虽然过激了些,但要求公正与公平的愿望是应该受到尊重的。公平与公正是我们在寻求“减持”与“全流通”之策时,必须要首先确定的前提。

  二是立足“减持”与“全流通”相衔接。“减持”与“全流通”原本不是一码事,可现在是扯不断,理还乱。在处理“减持”与“全流通”的关系问题上,大致有3种选择:一种是首先解决“全流通”问题,尔后把“减持”放在“全流通”条件下进行。减持也好,增持也罢,随行就市,自由交易。如前述思路一、思路二都是这种方法,这应该是一种最为理想的选择。然而,现实条件下它并不能被采纳,虽然令人遗憾,但也没有办法。

  另一种选择是把“全流通”问题搁置起来,“减持”在场外进行,包括向外资转让国有股权。对此,已有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意见。有人认为这种方式失之草率,不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是非常危险的。极有可能带来三大不利后果:第一,使得流通股股东在非流通股转入全流通时所获得的二次溢价增值中得到补偿的希望落空;第二,为今后解决全流通问题设置障碍,使得问题复杂化,难度加大;第三,投资人将对市场进一步丧失信心,资本市场将长期处于萎靡不振的状态。这些呼吁已经在证券市场引起了极大反响。

  还有一种选择是把“减持”与“全流通”联系起来,在减持中逐步实现全流通。当然,这种减持是建立在价格公平基础之上的。用一种市场交易形成的、各方都能认可的价格在二级市场减持非流通股,减持多少就有多少进入流通,随着这种减持的延续,全流通便可逐步实现。既然前两种选择要么难被采纳,要么弊病太大,那么第三种选择应当是可取的。

  三是立足方案快出台。我国股市已走进了非常虚弱的境地,稍有风吹草动,哪怕是一点流言都会引发一片惊恐。投资者已到了谈“减持”即色变的地步。

  “减持”与“全流通”问题已不能再拖下去了,只有当机立断,方能扭转危局。正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若继续搁置拖延,其结果是不难想见的。作最乐观的估计也只能是:第一,维持目前市场窘况,股市长期萎靡不振,越来越失去其作为有效投资及融资场所的股市本色。在股市越来越失去吸引力,投资者信心丧失殆尽,维持市场人气的政策强心剂穷尽时,再被迫解决“减持”与“全流通”问题。第二,“全流通”搁置起来,场外减持加速推行,股权分裂的新上市公司继续增多,老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场外股份转让幅度与频率的增加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解,越来越棘手;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又不断添加进来,最终导致积重难返。此时再来拨乱返正,付出的代价将是高昂的。第三,股票价格持续下跌,最终跌至净资产值附近,从而实现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价格的“自然并轨”。此时便可宣布我国股票市场的双轨制终结了,全流通实现了。其代价是让流通股股东付出“剜却心头肉”的惨痛。这实际上是一种另版的“推倒重来”,眼看着这种趋势发展,实在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办法。这毕竟不是解放战争,要以部分人的牺牲换取全民族的解放。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严峻趋势还只能是乐观估计,事实可能比这种估计要严峻得多。我们这个已经非常脆弱的股市随时可能爆发系统危机,这绝非危言耸听。

  四是立足证监会能拍板。

  要解决“减持”与“全流通”问题,必须要有一个好的方案。什么是好的方案?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出发,既能为市场认可又能立即推行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若仅能为市场认可,如前述思路二和思路三的第一种方案,无人能够拍板,推行不了也是枉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决定如何?这谈何容易,既使可行也需要一个相当长时间的过程,我们的股市怕是等不起了。当务之急,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范围内推出一种可行方案。这种方案可能不是最优的,但次优方案能够立即推出便是最优选择。首先,中国证监会作为主管证券市场监管的部门,对目前证券市场的状况了解比其他任何部门都透彻,并且已有了在征集数千份方案基础上的研究论证,是最能拿出或采纳良策的机构。其次,证监会由于其职责所在,对“减持”与“全流通”的紧迫性和全局性体会最深刻,有着尽快解决问题的内在动力。再次,在证监会职权范围内解决问题,避免了部门间的相互掣肘,至少省去了相互协调的繁杂过程,可以当机立断,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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