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牡丹卡储蓄合同纠纷案
记者龙昊通讯员高志海、李淑英北京报道“一卡走四方,开销不用慌”。时下,持卡消费已成时尚,这不仅是因其携带、支取方便,更重要的是安全。北京的刘女士在存入现金办理银行卡3天后,却发现卡中的30万元不翼而飞。为此,其将存款的银行告上了法庭。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工商银行深圳支行赔偿刘女士30余万元存款及利
息。
2001年11月7日,刘女士在工行亚运村支行存入60万元现金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同年11月10日,经电话查询,刘女士发现存入的现金仅剩下29万余元。于是,便到亚运村支行查个究竟。经核实存款中的30万元被一姓陈的人在2小时前持与刘女士同号的牡丹灵通卡、取款人身份证,凭密码从工行深圳某支行取走,并支付了500元手续费。
审理中,二中院经过向工商银行总行查询,分别向银行在北京、深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查询。查明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磁卡。磁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给他人使用。
2002年8月,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一直将卡妥善保管从未转借他人,亚运村支行存单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要求亚运村支行偿还30余万元存款及利息。亚运村支行辩称,款是姓陈的人持刘女士牡丹灵通卡、身份证、密码在深圳市一支行提取的,密码是刘女士设立的,储蓄卡亦由其保管,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深圳支行辩称,自己在办理取款业务时无过错,刘女士应承担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不同意刘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存入60万元现金依照正常手续在亚运村支行办理牡丹灵通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牡丹灵通卡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刘女士虽系与亚运村支行建立的合同关系,但因亚运村支行与深圳支行同属一银行系统,具有通存通兑业务,故深圳支行亦为刘女士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深圳支行在他人取款时虽登记了取款人身份证号码,亦核实密码,但未按银行对外公示的关于异地柜台取款的规定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亦未审查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即将该笔款项支付的行为,违反了该行业规定的操作程序,系违规操作。故深圳支行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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