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受让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圣出瑞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出瑞”)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今日接恒兴力通知获悉:恒兴力于2003年10月8日与圣出瑞签订了股权转让合
同。
根据上述合同,圣出瑞将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1%股权转让给恒兴力,共计2760万股。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圣出瑞不再持有本公司股权,恒兴力持有本公司11%股权,共计2760万股社会法人股,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恒兴力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该收购行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无异议方可履行。
现将《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予以公告。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收购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9日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宝股份
股票代码:600208
收购人名称: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71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71号
联系电话:0571-85187864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行为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无异议方可履行。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收购概述
中国圣出瑞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圣出瑞”)是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宝股份”,股票代码:600208)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中宝股份11%股权。
2003年10月8日,中国圣出瑞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出瑞)与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圣出瑞将所持有的中宝股份11%的股权转让给恒兴力。股权转让完成后,圣出瑞不再持有中宝股份股权,恒兴力持有中宝股份11%股权,成为中宝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恒兴力基本情况
1、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71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民营);注册资本:人民币248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存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号:3300001009976;企业代码:75395120-6;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资产重组兼并,投资项目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信息资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股东:自然人高存班、林海慧;联系电话:0571―85187864;通讯地址:杭州体育场路71号;邮编:310003。
2、收购人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恒兴力由两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高存班1488060
% 林海慧992040
% 2 股权结构图
(3)股东简介:
高存班:男,汉族,1968年10月生,中国国籍,现住杭州市区,浙江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88年至今从事个体经营及金融业证券投资,2003年8月参股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林海慧:男,汉族,1967年2月生,中国国籍,现住杭州市区。1990年至2003年从事个体经营及证券投资,2003年8月参股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并任董事。
3、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和处罚情况
恒兴力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在民事诉讼或仲裁。
4、董、监事和高管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高存班董事长总裁中国杭州市无
林海慧董事中国杭州市无
上官江滔董事中国杭州市无
李明清监事中国杭州市无
上述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恒兴力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5%以上股份。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恒兴力不持有或控制中宝股份的任何股份。收购完成后,恒兴力将持有中宝股份社会法人股2760万股,占中宝股份总股本的11%,成为中宝股份第一大股东。
收购完成后,除上述股份外,恒兴力不会对中宝股份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任何影响。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没有通过其他关联方或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中宝股份。
二、本次收购的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圣出瑞
受让方:恒兴力
转让标的:中宝股份11%股权,共计2760万股
股权性质:社会法人股
转让方式:圣出瑞将所持有的中宝股份社会法人股2760万股转让给恒兴力,占中宝股份总股本的11%。
转让完成后:恒兴力持有中宝股份11%股权,股权性质仍为社会法人股,圣出瑞不再持有中宝股份股权。
股份转让的对价:恒兴力向圣出瑞就中宝股份11%股权的转让支付6348万元,作为其取得以上股权的对价。合同双方同意,恒兴力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及授权机构指定的方式下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时间:2003年10月8日
合同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须在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文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本股权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合同。出让人圣出瑞与收购人恒兴力之间就股权行使也不存在其他安排。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圣出瑞不再控制或持有中宝股份任何股份。
三、收购完成后,恒兴力持有的中宝股份11%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月九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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