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获“准生证”
2003年10月3日,在经历了长达4年的反复修改后,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仅允许开办基本业务
与国外同类机构开展的业务相比,现阶段《办法》所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限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业务,即基本局限于提供消费信贷、担保及部分代理业务,但更高级的业务,如为厂商提供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的服务,为经销商提供的存货融资、营运资金融资、财务咨询及培训等服务;为大客户提供的批售融资、租赁融资、维修融资、保险等业务尚未开放。
并且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也作了具体限制,只允许其吸收股东3个月期限以上的存款、转让或出售汽车应收款及同业拆借,而禁止采用发达国家的常用融资手段———直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
中外企业一视同仁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市场开放对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不作限制,对中外方股东一视同仁;《办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
进入门槛并不低
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所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的主要条件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无论从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单位的资产及收入规模看,还是从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看,进入门槛似乎并不低,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国内现有的重点汽车企业及外资汽车巨头才能涉足,但即便是像福特这样的外资汽车巨头,也对高达5亿元的注册资本颇有微词。
在《办法》出台前,我国汽车产业价值链并不完整,表现为汽车服务环节中仅包含汽车维修、汽车保养等子环节,而缺少严格意义的“汽车金融”子环节,即不存在由“专业汽车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增值服务。可以预料,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汽车产业价值链将得以合法纵向延伸,从而向增值空间巨大的汽车金融领域挺进。
(作者单位:光大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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