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董事会第五届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30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七人,实际到会六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沈阳新宝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一)概述
为了盘活土地资产,加快开发沈阳市浑河北岸五里河社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银基发展)与沈阳新宝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力公司)的三位股东张小猛先生、周亚新女士、黄东坡先生于2003年9月30日在沈阳签署《增资新宝力公司合同》,本公司以拥有的沈阳浑北五里河社区中10.02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与其对应的银行债务重组打包后的资产净值5000万元向新宝力公司进行增资,本公司投入的5000万元净资产全部计入新宝力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宝力公司增资完成后,本公将持有新宝力公司69.44%的权益,成为新宝力公司控股股东。因本公司与新宝力公司以及其股东之间皆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到会成员全体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1、张小猛
住 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15组732号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12253139
2、周亚新
住 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15组738号
身份证号码: 350583197509010042
3、黄东坡
住 址: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四黄村1组
身份证号码:350583690519313
张小猛先生、周亚新女士、黄东坡先生为新宝力公司股东,与本公司无关联方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新宝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高新区浑南产业世纪路1号(软件园B座206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猛
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业务范围: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新宝力公司于2003年2月成立,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岳辽审字(2003)第142号审计报告,截止2003年9月30日,新宝力公司净资产22,000,000元,由于公司成立不久,尚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新宝力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份额(万元) 股权比例(%)
张小猛 1320 60
周亚新 660 30
黄东坡 220 10
合计 2,200 10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投资方式:新宝力公司原有三位股东一致同意不参与本次增资,并同意由本公司单独对新宝力公司进行增资。依据新宝力公司截止2003年9月30日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以现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其对应的负债打包后,按其资产的净值进行投资。
2、投资金额及比例:本次投资新宝力公司的土地面积为10.02万平方米(以土地证确认的面积为准),该地块位于本公司开发的浑北五里河社区中银河园项目东边界起。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投资确认价值为26,483万元,在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本公司同时将上述土地对应的项目负债21,483万元一并打包投入到新宝力公司。因此,本公司此次对新宝力增资投入的资产净值为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新宝力公司注册资本为7200万元。
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份额(万元) 股权比例(%)
银基发展 5,000 69.44
张小猛 1320 18.33
周亚新 660 9.17
黄东坡 220 3.06
合计 7,200 100
3、支付方式: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新宝力公司,同时将资产对应负债转移至新宝力公司名下。
4、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守约方的全部损失赔偿损失外,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缔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的生效时间:本次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7、定价政策: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为1231元/平方米。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确认价格主要是依据沈阳中宇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沈中宇土估字[2003]第09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并经新宝力公司全体股东协商最终确认,评估价值为2643元/平方米,本次投资确认的价格为2643元/平方米。投资价格与评估价格无差异,投资价格与帐面值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是该土地使用权是本公司通过实施浑北土地整理项目取得的,成本相对较低。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新宝力公司目的是为了盘活本公司的土地资产,加快开发沈阳市浑河北岸五里河社区建设项目,从而提高土地资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为公司实施战略调整和升级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备查文件
1、沈阳新宝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合同
2、沈阳新宝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土地估价报告
4、董事会决议
5、债权声明书
董事会
2003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