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殷小杰 通讯员 陈梅英 严颖
广州市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现有较大修改,新政策大大放宽了职工提取这笔款项的条件和时限。日前,有关方面通过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近日陆续发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放宽条件简化程序
据介绍,新鲜出台的这一政策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以前施行的办法作大幅调整后制定,对广州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证明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放宽提取条件的同时,程序更加简化。
明确十种情况可提公积金
从现今开始施行的新政策明确了十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取消了穗房改办〔2000〕2号原文中关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所在地限制,取消了“租房自住”条件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0%方可申请提取的限制。下岗、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岁、女性年满40岁,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同时还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政策规定,职工非按揭购房的,可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所提取款项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设置了统一的提取申请表和登记证,以方便职工、减轻业务承办银行的工作量。
业内认为,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有利于减轻职工购房支付首期楼价及日后供楼压力,无疑是鼓励房地产消费的一支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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