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作为我国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的第一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最近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生效。
根据《暂行规定》,中方合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而外方出资者则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且各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合资机构应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人才合资机构可从事包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及人才推荐、招聘、测评、培训等中介业务。此前,已有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在中国市场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经营。链接合资人才中介不能挖六类人才
据新华社电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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