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负责人表示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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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 09:57 南方日报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外资银行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遵循统一的政策和监管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金融混业经营有许多先决条件,实现这些先决条件尚需时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一系 在谈到是否能引进银行卡、人民币可转让性存款、人民币—外币货币互换、人民币远期交易等新的金融工具和是否区分境内业务和离岸业务、对离岸金融业务有何限制等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内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各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目前银监会已经慎重考虑到外资银行客户的有关需求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正与其他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法规对银监会批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等申请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这是在综合考虑外资银行审慎经营需要和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确定的,同时也遵守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审批时限和透明度方面作出的承诺。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引导外资银行审慎经营具有良好的作用。 该负责人还表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遵循统一的政策和监管标准。外资银行监管部门将通过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增进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如果银行发现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准不一致,可随时向银监会提出,银监会将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出于审慎监管目的,银监会按照单家机构分别考核监管指标和监管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银监会会孤立地看待外资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外资银行母行及其他境内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力也是银监会关注的重点。在实施属地监管的基础上,银监会会在综合分析外资银行整体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监管评价,而不会因单家机构的个别情况影响其新业务和新设机构的准入。 在谈到会不会将外资银行境内外汇存款与在华外汇总资产比例要求从目前的70%提高到商业银行贷存比不得超过75%这个标准时,这位负责人说,这两个比例考核的内容并不一致,不存在类比的前提。2002年以前,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40%。200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将这一比例大幅度提高到70%。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政策会适时进行调整。 周 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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