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开展六项业务,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8日消息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与中方人才中介机构依法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这意味着我国人才中介市场正式向洋“猎头”公司开放。
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8日介绍,2001年我国出台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根据此次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我国开展人才招聘等六类人才中介业务。包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它们包括: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据介绍,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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