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曾于200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将《章程修正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现根据公司运作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将《章程修正案》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512621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368
40000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68286210股,社会公众股90000000股”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5126210股,其中国家股141745756股,法人股28935081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124445373股。”
二、原章程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指定的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三、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独立董事四名”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
四、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中的第(七)款“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为新增第“(八)款”。原第(七)款改为:“(七)征求专家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意见后,行使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决定权”。
五、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其中第二、三、四、五条为新更改条款,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修改临时提案需提前十五天公告,特将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由原2003年10月22日延期至2003年10月24日上午9:30召开,会议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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