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产股份(000502):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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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 06: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恒大地产近日收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0号?,该院就本公司起诉海南省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证券”)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省证券公司 本案情况详见2002年10月9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判决情况: 本案经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海口宝源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海口荣州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川宝新燃实业开发公司与海南省证券公司所签订的有关委托投资协议因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其为无效合同,海南证券应依法返还上述三家公司根据上述委托投资协议划付给其的投资款本金3200万元,而上述三家公司对造成上述委托投资协议无效同样负有过错责任,利息损失由其承担。上述三家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本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债权转让生效,本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请求清偿债务。 海口中院判决:海南证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偿还人民币3200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计收罚息;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510元由海南证券负担。 三、本次判决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司已对该项债权在以往年度计提了2800万元坏账准备,因海南证券经营状况恶化,此项债权在本年度回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估计本次诉讼对本公司2003年利润未有较大影响。 四、其他诉讼事项: 海南华诚企业发展总公司向海口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其债务1978000元及相关违约金利息。目前该案正在海口中院审理之中。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中法经初字第140号? 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