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就广东省人民政府转让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财政厅,于2003年9月29日与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10名自然人签署了《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91%股权。转让完成后,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9%的股权,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10名自然人中,其中张锦墙持有11.5%,梁光伟持有9.2%,李烈崇、高柱荣、鞠耀明、谢芳谷、翁鸣、王建新、李国洪、方德厚分别各持有3.1625%。
二、转让股权价格的定价原则
根据深圳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广东省财政厅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2年9月30日,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净资产为53,949.98万元人民币。根据协议双方同意,本次转让股权价格的最后确定为,按其净资产值总额的90%(即48,554.98万元人民币)为基准,扣减经各方核定的在岗员工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奖励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及费用合计人民币25,999.71万元后的净资产为22,555.27万元,故该次转让91%股权的转让款合计为20,525.29万元。
根据协议,受让方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15日内将转让款分两期汇入转让方指定帐户,转让方将给予受让方10%的付款优惠,即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8,472.76万元人民币。
二、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专门为本次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是由原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
三、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成为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仍为52.5%,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本公司的总股本、股本结构造成影响。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由广东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资委核准。也需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且在规定期限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对本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20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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