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日前颁布实施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实施《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两项新规,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则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两类农村金融机构都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者都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两项新规还对这两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作了限制。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不少于50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率在15%以下。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其中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这两类金融机构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在经营管理方面,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这两类农村金融机构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执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应与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合并计算。农村合作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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