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的错误裁定,一场打了10年的官司,毁掉的不仅是刘定国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10年间稍纵即逝的创业、积累财富的机会,还有一代首富再次创业的雄心。
本报特约记者 喻尘 王克勤 成都报道
2003年8月8日,前四川首富“养猪大王”刘定国从四川省安县法院领到了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对因错误查封他企业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财产赔偿金额合计:86.16万余元。
尽管该赔偿决定令刘定国不满意,但刘的律师指出:这个赔偿金额已经是目前我国做出的最高国家赔偿!
2003年9月4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会成都驱车赶往刘定国的住处--绵阳市安县秀水镇六一村。进入安县境内,我们不断打听路,提起刘定国几乎无人不晓。“刘定国?晓得,再往前几公里左拐就是他家了。”
刘定国,在四川人看来,他是1993年以前的四川首富,但自1993年以后,刘定国就一直守着自己的11亩多土地,成了一个最多算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这其中的变故,是一场纠纷之下,安县法院的错误行为将首富从此定格。
法院错误查封扼杀一代“猪王”
在秀水镇六一村,最让刘定国和当地村民骄傲的是就一幢五层楼房,这就是当年的“猪公馆”。村民们讲,刘定国当年轰动全国的“猪公馆”
给秀水镇带来了太多的荣耀。而今,所有曾经的繁盛景象都被风吹去。当年的饲料厂已经被别人
租去生产粉丝,曾住着上百名工人的职工宿舍空无一人。2000年10月,刘定国卖掉了最后一头小猪后,从此不再养猪。一代猪王就此划上句号。
在刘定国“猪公馆”前,昔日首富讲起了变故的缘起。
1988年,雅安某部队单位找到刘定国,要求以资金投入方式与他的养猪研究所合作。
是年8月,双方签订了《联办绵阳市养猪研究所》合同书,合同约定:刘以研究所全部固定资产投入,对方以100万元的设备和现金投资入股,由刘任所长。双方这一合作,当时被媒体称为体现了“杂交”优势,谁知这竟成了刘的“滑铁卢”。1992年11月,在亏损50多万元后,双方分道扬镳。
1993年6月,该单位向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单位提供的执行依据为安县公证处的公证书。
当年7月,安县法院执行庭法官来到刘定国厂房宣布:“扣押养猪研究所和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刘定国和律师到安县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必须通过诉讼判决按照判决执行;并且纠纷涉及标的是60多万元,而法院查封的财产却价值600多万元。他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尽快解除查封,让他恢复生产。可办案法官却坚持说:“我们也是严格执法,只有你把该给对方的钱抱到法院来,才能给你解封,否则行不通。”
七年求告奔波路
刘定国在养猪研究所被安县法院查封后,一直没有放弃讨回说法的奔波。
他开始向安县、绵阳市、四川省乃至中央等部门写申诉材料,可没有任何消息。他陷入了经济困境。无奈之下,他发动儿子、儿媳妇、女儿等和他一道外出打工,从此踏上了10年边打工边打官司的漫漫长路。刘定国一直坚持写申诉材料,隔一段时间,他就打电话给有关部门,询问案
子进展。每隔三个月,他还专程去找相关部门。1996年6月,刘定国重返家乡一心一意打官司。他提着申诉材料,对涉及的相关部门逐一走访。每走一个部门,法制意识增强的他还让接材料
的人打张收条,现在他手里已经有几十张收条。1998年9月15日,在刘定国几乎绝望之际,安县法院终于下达了裁定书。该院认为:雅安某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裁定撤消1993年的查封裁定。
同时,裁定“解封”绵阳市养猪研究所饲料添加剂厂全部财产。
刘定国拿到“解封”裁定后半天不语。为了维持生计,他首先将“解封”的厂房租给别人办养殖厂同时,将价值几十万元的设备当废铁以2000多元处理掉。
1998年10月,刘定国在反复考虑后,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他向安县法院递交了《请求国家赔偿申请书》。刘定国认为,法院错误查封他的厂子,使他的企业关门倒闭。现在既然已经纠正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他请求该法院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465万元,借贷款资金利息260万元,合计725万元。
2000年,安县法院终于委托该县价格事务所对其财产损失的数量、价值进行核实鉴定。2003年8月8日,安县法院作出赔偿86.16万余元的裁定。
国家赔偿经济精神两不足
对这份赔偿决定,刘定国表示实在不能接受,2003年8月27日,刘定国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刘定国说,他的“不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依据:裁定中称刘定国的厂房被查封后,刘依然继续使用厂房和设备。
刘称,实际上并没有继续使用,因此生产设备应该按原来的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决定过期药品不赔偿,理由是没有对其进行查封。刘认为,被查封才造成药品不能使用而过期,所以也应该赔偿。
法院以仓库内的书籍不是销售书籍为由,决定不赔偿。刘认为,虽然不是销售书籍,但因为被查封,才造成其学习班不能举办,书籍是出了印刷费的,所以也应该赔偿。
仓库内几十吨饲料全部过期,现在如果要处理得花几万元,法院也应该赔偿。
同时,刘的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委托评估部门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后,应该将评估报告给刘看,如果刘不服可以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但法院没有给刘看,剥夺了刘的权利。
从1993年到2003年,10年的时间只是转瞬,而刘定国一生当中最重要的阶段过去了,他为了一场官司丢掉了几乎所有的财富。
现在回头来看,一个法院的错误裁定,一场打了10年的官司,毁掉的不仅是刘定国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10年间稍纵即逝的创业、积累财富的机会,还有一代首富再次创业的雄心。
而他得到的赔偿,远远少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更何况《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列入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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