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本报记者 陈楫宝
实习生杨丽
北京报道
【编者按】
从三月到六月,从窗到门,中国层层打开自己,让外资跑进来,挑选他们的心爱。
多个部门的连续文件也是让家里的名花或未名花早日有主,以免她们老去枯萎。
海外的新郎的脚步声渐密渐紧。华凌、荣事达、中意水箱和深圳水务都已过门;开平涤纶,涪陵榨菜佳期将定,大阳玻璃盛妆待桥;还有更多的在试探着对方;更多欲抛的绣球。
跨国婚姻曾是那样的多磨:福特爱上江铃走的是曲折B股路,三星迎娶赛格要母女兼顾,达能牵手光明也掀起大波。
今天,他们可以大大方方地走进结婚礼堂了。
政策在松绑,产业当红花旦引得外资苦苦追求,产业重组生出新机会,有的企业压着太多的负累需要外资来分担……地
方政府不再担惊受怕嫁错郎。外资通过并购可以快速地抢占中国市场的高端,节省时间成本,整合全球资源,为自己作主。
但是美满好像要拒绝歧视———内资外资都一样,幸福最好不是偷偷的———请给一个阳光的出口,把新娘的身心自由还给她———多个婆婆因爱成枷锁,还要有更多红娘。
春天的阳光真的近了。(李波)
随着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推出外资并购暂行规定,有关跨国并购在中国将掀起新一轮并购高潮的声音越来越盛。
“渴望依靠部门出台一些规章就想掀起跨国并购,是不现实的,近期几无实现的可能性。”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外资的高级研究员马宇站出来对市场虚热泼了一盘冷水,“这些部门规章,连国务院条例都不是,其法律效力和促进效果大打折扣。”
在马宇看来,中国吸引外资,尤其是吸引国际上通行的主要的投资模式———跨国并购进入中国,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根本改变。
首先是意识形态方面问题。国内企业卖给外资不好听,尤其是国有企业卖给外资,更有问题,所以即使是属于国有资产撤出领域的中小企业也不能卖。马宇说,并购运作是建立在交易产权清晰、财产保护充分、交易规则明确基础之上的。
政府国资部门只能作为资方的代表,与民营资本或外资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现有体制内,其既是合资方又是监管方,如何让人家来放心兼并、收购?
同时,修改目前对《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划分方法,对外商投资只规定禁止和限制两类,其中限制类中不应包括原来所谓的“生产能力供大于求”行业,而鼓励类则纳入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中。禁止类和限制类只是出于国家安全、文化传统或其他特定原因而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其范围应根据改革和发展需要以及国际趋势尽量缩小,如商业、外贸等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业(甚至不算是“行业”)不应列为限制类。
他进一步建议,要放松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和投资管制。一般制造业领域,如日化、食品、饮料、啤酒、纺织、服装以及一般机械制造、电子等领域,可率先实行自由化,完全放开外商投资;某些行业,如重要制造业行业和服务贸易行业(金融、电信等),保留审批但逐步放开业务和股权限制;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操作;农业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种养殖业项目,重点是要放开农产品的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重点项目外,一般的路、桥、发电等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没有必要限制外商投资股权比例,政府按规定对其服务质量、价格进行监督。
其次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和政策,“说白了,就是缺少一部《并购法》。”马宇说,他认为,目前第一要务是抓紧制订《并购法》,使国内并购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并购的政策,但基本都是部门规章,只能解决部分技术问题,却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并且存在互相矛盾冲突或者不能衔接的问题。
第三是没有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外资进入有很多限制,并且法人股也还不能全流通自由交易,各地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往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化基础,操作也不规范。交易平台应该拥有股市和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中心。
他认为,包括股市,外资并购在国内自可预见的几年内要发挥作用是没有希望的。产权交易中心也做不起来。拍卖中心1997、1998年国企改革时火了一阵,但是由于债务和员工安置出现问题,该类中心随之也最终难成气候。所以,外资并购只能用很原始的方式,只能一对一谈,跟以前合资合作一样,并购只成为一种说法。
“更深层次问题应该在于改变目前投资管理体制”,马宇分析认为,由于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体制改革就更为必要而且迫切。目前的审批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即有的不该管的管了,如所谓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审批等;而该管的却没管好,如产业政策修订滞后(几年修订一次,有的是先突破再修订)、某些政策变化频繁等。
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应集中于一个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并协调其他方面涉及的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取消对外商投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政府只审批限制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政府只负责监督不许外商投资),其他则实行登记制,外商投资鼓励产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核批,获得认可后即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审批权限的划分,不是以投资金额为限,而是按投资项目划分,如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项目部分必须到中央部门审批,某些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审批。
第四是没有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金融顾问公司等。这就造成了我国吸收外资方式与国际通行方式难以吻合的矛盾。前几些年我国吸收外资一度下降,这也是原因之一。假如今后不能在这方面尽快突破,中国吸收外资仍将受到极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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