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谁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负责?是否有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完美工作,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就可以得到控制?
央行要以金融稳定局的设置在矛盾中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使其拥有权威性,并非易
事。
在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央行并没有完全淡出金融监管领域。相反,央行在以更积极更彻底的别样姿态切入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在最近公布的央行新的“三定”方案中,央行设置金融稳定局,以“维护金融稳定”取代此前的“金融监管”职能,乃是其中最关键的调整。(相关
报道见本报今日13版《央行三定》)
此前央行与银监会分立,由专职监管者来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意在尽量避免以前央行作为货币政策制定者与银行监管者的角色冲突,更好地实现对银行业的专业监管。不过,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之后,留下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谁来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负责?是否有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完美工作,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控制?
很难下这种判断。从以往金融系统危机的经验看,的确一般是某一家机构的倒闭导致与其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倒闭,因此人们往往以为,如果每一家金融机构好,整个金融体系就会好;控制了微观机构的风险,就能够控制整体金融的风险。其实不尽然。金融风险不仅来自微观的机构,而且来自更为重要的宏观层面;金融危机既可能导源于外债问题或者财政、货币和汇率问题,也可能导源于资产价格泡沫如房市泡沫破灭,还可能导源于国际金融危机传染这样的外部问题。如果监管焦点仅集中在机构身上,就很有可能忽略宏观层面的其它重要风险,一旦引发金融危机便会酿成大错。
更何况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和急迫性要远大于自然灾害或者SARS这样的疾病传播,英国央
行原首席经济学家查尔斯·古德哈特教授曾提出所谓“48小时法则”,认为金融危机将要爆发时,政府最多只有48小时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限制危机、如何处理危机和如何执行战略,因此一个越来越深地介入金融全球化的国家有必要建立一个拥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指挥协调机构,来维护金融安全。有学者此前甚至建议,中国应设立由主管金融的副总理领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一位副行长和财政部一位副部长以及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高层官员参加的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
在目前尚无此种委员会设置的情况下,先在央行之下设置负责国家金融稳定的机构有其必要性。将央行与银监会的分立与央行退出金融监管领域混为一谈是很不恰当的。央行因为其权威性和流动性创造功能,一直就是防范金融体系过于紧张和恐慌的堡垒;如果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角色萎缩下去的话,很难相信整个金融体系会更为稳定。因此问题只在于如何更恰当地确定央行在金融稳定中的角色,以及如何让央行更充分地实现这一角色。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提示了央行在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时有待建立的综合协调机制。无论是制定货币政策,还是维护金融稳定,央行的定位都应该和其它金融稳定的责任
者放在一起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割裂开来各行其是。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了保证在预防和应对其它因素对金融形成冲击时各方能够通力合作,不少国家已经建立起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的正式协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此次设立金融稳定局,要良好实现其职责,恐怕首先就得构建起这种部门间的协商机制。
不过,与制定货币政策时一样,央行维护金融稳定也必然面临部门利益冲突、中央地方利益冲突等各种冲突的挑战。央行要以金融稳定局的设置在与央行同级别部门的矛盾中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使其拥有权威性,并非易事。一方面的困难在于为维护金融稳定干预资产价格,可能引发与相关部门的矛盾。这方面央行其实已经有所作为,121号文件严格监管房地产信贷就是一例。而如本报9月4日社评《地产市场翻云覆雨央行独立性受考验》指出,在围绕121号文件的反复过程中,央行独立性经受的一大考验在于,其专业判断如何更准确,决策如何更具协调性,协调能力如何才能更强。另一方面的困难在于金融稳定局如何在央行与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清晰而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两者之间自由的信息流,使不同部门的规则和标准更契合,并创建预警系统,就金融体系缺陷和金融不稳定的原因及补救措施进行公开讨论以达成共识。
这些困难也反映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过程中,在设立金融稳定局之后,如何界定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监管职能,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更大的难题或在于,央行日后如何克服现有权力架构中的各种尴尬,在维护金融全局的稳定方面担当起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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